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南省滑縣。
委托代理人李宏法,河南奧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邢臺縣。
委托代理人趙江雷,河北同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張某某因與被上訴人王彬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邢臺縣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15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宏法,被上訴人王彬委托代理人趙江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訴人張某某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將本案發(fā)還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本案的基本事實不清。2010年上訴人為被上訴人拉土石方,工程完畢后,被上訴人共欠上訴人97195元并為上訴人打下欠條,之后上訴人先后分別與李發(fā)開、李振超、于同見、張某一起向被上訴人追要其欠款,這期間被上訴人及被上訴人父親共給上訴人如下幾次:(1)、2010年上訴人同李振超、李海亮去被上訴人山西陽泉公司要欠款,被上訴人在山西陽泉公司支付給上訴人1000元。(2)、2012年上訴人同李振超去被上訴人山西陽泉公司要欠款,被上訴人在山西陽泉公司門口支付給上訴人1000元。(3)、2013年2月份上訴人和張某去被上訴人家,在被上訴人家里上訴人用被上訴人父親的電話給被上訴人打電話,被上訴人讓其父親支付給上訴人500元。三次上訴人均給被上訴人及其父親打下收條,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拒不提交,被上訴人應(yīng)當承擔對其不利法律后果。2、本案沒有超過訴訟時效。(1)、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欠款一直在追要,并有證人和上訴人一起去向被上訴人追要欠款,上訴人每年都會向被上訴人追要欠款,最后一次是在2015年12份,訴訟時效一直在中斷并重新計算。(2)、在欠條中并沒有寫明被上訴人的還款期限,上訴人有權(quán)隨時要求被上訴人償還。3、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根據(jù)《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wù)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quán)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yīng)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北簧显V人出具的欠條沒有約定還款期限,雙方的債權(quán)為不定期債權(quán),作為債務(wù)人的被上訴人可以隨時支付欠款,作為債權(quán)人的上訴人也可以隨時向被上訴人主張債權(quán),上訴人向法院起訴時并未過訴訟時效,被上訴人應(yīng)當償還上訴人全部欠款。綜上所述,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從而導(dǎo)致判決嚴重錯誤,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quán)利,請求二審法院維護法治尊嚴、公平與正義,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本院認為,王彬2010年8月15日向張某某出具97195元欠條事實清楚,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對該欠款事實予以認定。該欠條出具時,張某某已經(jīng)知道自己的權(quán)利被侵害,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wù)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本案中,張某某主張王彬或其父親分別在2010年、2012年、2013年2月份償還1000元、1000元、500元,張某某均出具收條,王彬在一審中拒不提交。退一步講,依據(jù)張某某的上述陳述,訴訟時效期間應(yīng)自2013年2月重新計算。那么,張某某應(yīng)當舉證自2013年2月收到還款500元后至2015年12月7日張某某起訴前兩年多時間里其債權(quán)的訴訟時效發(fā)生中斷的事由。張某某沒有提交該期間已向王彬直接主張權(quán)利或者王彬同意履行義務(wù)的相關(guān)證據(jù),應(yīng)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2015年12月7日張某某起訴時,王彬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因本案已經(jīng)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原審法院駁回張某某訴訟請求并無不當。綜上,張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yīng)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jié)果并無不當,應(yīng)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的負擔不變。二審案件受理費2170元,由上訴人張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鄧永勝 代理審判員 崔麗華 代理審判員 李智敏
書記員: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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