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陳祖信(湖北人言律師事務所)
楊某某
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武漢市蔡甸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祖信,湖北人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為武漢市蔡甸區(qū),現在武漢市蔡甸區(qū)漢陽強制隔離戒毒所強制戒毒。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楊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祖信、被告楊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確認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義務;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楊某某于2011年11月2日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被告將其所有的位于武漢市蔡甸區(qū)大集街線子街16號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武房權證蔡字第××號)出售給原告張某某,約定價款為158000元,由原告在協議簽訂時一次性向被告支付購房款,原告在付清購房款后,被告當即將上述房屋及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交付給原告,協議簽訂后,雙方應即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xù)。
2011年11月3日原、被告就這份房屋買賣協議書到武漢市蔡甸區(qū)公證處辦理了公證,原告也于當日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被告將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交付給了原告。
后原告曾要求被告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未果。
2017年2月,原告持房屋買賣協議書到蔡甸區(qū)房產管理部門咨詢辦理過戶手續(xù)時,才發(fā)現被告當時交給原告的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不是原件,但經向房產管理部門核實,房屋產權證上的信息屬實,該房屋的所有權人仍為楊某某,房屋產區(qū)昂仍登記在被告楊某某名下,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武房權證蔡字第××號。
被告楊某某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其現在在強制隔離戒毒,不能出去辦理,其于2018年1月就解除隔離戒毒了,請求待其解除隔離戒毒后再協助原告辦理。
本院認為,被告楊某某承認原告張某某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張某某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
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故本院對原告請求確認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有效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原告按約已支付購房款,履行了自己的義務,被告也應按約履行自己相應的義務,故本院對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相關過戶手續(xù)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楊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有效。
二、被告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協助原告張某某辦理位于武漢市蔡甸區(qū)大集街線子街16號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武房權證蔡字第××號)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至原告張某某名下。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460元,減半收取1730元,由被告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預交案件受理費,匯款戶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67;開戶行:農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行;行號:832886。
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楊某某承認原告張某某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張某某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
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故本院對原告請求確認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有效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原告按約已支付購房款,履行了自己的義務,被告也應按約履行自己相應的義務,故本院對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相關過戶手續(xù)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楊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有效。
二、被告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協助原告張某某辦理位于武漢市蔡甸區(qū)大集街線子街16號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武房權證蔡字第××號)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至原告張某某名下。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460元,減半收取1730元,由被告楊某某負擔。
審判長:方雯
書記員:甘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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