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張光成,男,漢族,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來鳳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向彪,來鳳縣翔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光用,男,漢族,1965年5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來鳳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彭承貴,湖北鵬恩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來鳳縣綠水鎮(zhèn)沙子田村村民委員會。法定代表人:向同珍,該村委會主任。
上訴人張光成因與被上訴人張光用、來鳳縣綠水鎮(zhèn)沙子田村村民委員會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來鳳縣人民法院(2016)鄂2827民初12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來鳳縣人民法院(2016)鄂2827民初1218號民事判決;二、發(fā)回湖北省來鳳縣人民法院重審。上訴人張光成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王朝友
審判員 韓艷芳
審判員 侯著韜
書記員:陳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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