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元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住唐山市豐潤區(qū)。委托代理人:楊文濤,河北耕濤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二十二冶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豐潤區(qū)幸福道16號。法定代表人:張會清,董事長。委托代理人:李軼群、宮興磊,該公司員工。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元某與被告中國二十二冶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張元某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元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元某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2778元,由原告張元某負擔。
審判員 韓剛
書記員: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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