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滄縣。
委托代理人: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公主嶺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長春市華陽儲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彥利,董事長。
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九汽車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大眾街6338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地址:吉林省長春市東中華路339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更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莘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合存,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莘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艷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莘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雅諾,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劉艷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山東省莘縣朝城鎮(zhèn)南關二村。系王雅諾之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興華圣杰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區(qū)安順路208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蘇少軍,經理。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qū)復興門內大街158號遠洋大廈F6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宋利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獲嘉縣。
委托代理人:霍傳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開封市順河回族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南路邦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傳陽,負責人。
地址:河南省新鄉(xiāng)市衛(wèi)濱區(qū)南環(huán)路李村東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鷹潭市金順運輸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鷹潭市勝利東路3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鄉(xiāng)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學峰,負責人。
地址:河南省新鄉(xiāng)市和平大道南22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盧勇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邢臺市南和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南和縣順通道路運輸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邢臺市南和縣閆里鄉(xiāng)閆里路北100米路西。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和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世杰,經理。
地址:河北省邢臺市南和縣城商品街東頭。
委托代理人:李瑞杰,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周建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聊城市莘縣。
上訴人張某某因與隋某某、長春市華陽儲運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王更臣、劉艷艷、王雅諾、北京興華圣杰物流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宋利拴、河南路邦物流有限公司、鷹潭市金順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鄉(xiāng)市分公司、盧勇革、南和縣順通道路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和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名縣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2040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相同,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邯鄲市律政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出具的邯市律政司法鑒定中心【2015】傷殘鑒字第925號鑒定意見書載明:張某某的傷殘程度為拾級傷殘兩處,護理時限為150日。一審法院據(jù)此認定上訴人的誤工期限為150天,殘疾賠償金按12%的傷殘系數(shù)計算,精神損失費支持5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每天50元,并無不當。上訴人認為護理費應按照上訴人的實際護理人員其哥哥姐姐的收入標準來計算。經查,上訴人所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護理人員的收入標準,一審法院按農、林、牧、副、漁標準認定上訴人的護理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另外,此次事故造成多人傷亡,一審法院按各受害人的損失比例在交強險限額內預留相應的賠償數(shù)額,并無不當。因此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無事實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上訴人張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德樹 審判員 白 燕 審判員 江志剛
書記員:王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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