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縣支公司,住所地灤縣勝利西路3號。
代表人李國強。
委托代理人蔣艷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俊某,農民。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周某某(司機),個體戶。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周許財(車主),個體戶。
二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郭連寶,河北高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唐山誠信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龍澤南路39號。
代表人許連軍。
委托代理人徐建峰,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縣支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6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0年11月25日0時50分許,在遷擂路爪村大橋紅綠燈處,周某某駕駛周許財所有的冀B×××××號大貨車由西向東行駛時與由南向北行駛的趙向東駕駛的張俊某所有的冀C×××××號大貨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趙向東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2010年12月15日,遷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此次事故無法認定責任的認定書。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張俊某損失有:車損82700元;拖車費2200元;存車費3000元;驗損費2000元;施救費2200元;照相費50元;羊毛倒運費1200元,共計93350元。周某某受傷后在遷安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天,診斷為額部頭皮擦傷;外傷性頭痛;右手中指皮膚擦傷。此次事故造成周某某損失有:醫(yī)療費2935.2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元,共計2960.26元。周許財損失有:車損6560元,施救費2845元,鑒定費200元,共計9605元。周許財所有的冀B×××××號貨車以唐山誠信貨物運輸公司的名義于2010年6月23日在灤縣人保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投保的商業(yè)險險種有: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84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保險金額為50000元/座,以上險種有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均自2010年6月24日零時起至2011年6月23日二十四時止。
原審法院認為,遷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該起事故作出因雙方對闖紅燈問題說法不一,又無其他證據(jù)證實,無法對交通事故進行認定的認定書,庭審中,雙方又均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自己的主張,根據(jù)交警隊的認定及痕檢報告等證據(jù)綜合分析,此次事故趙向東與被告周某某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張俊某主張的損失,證據(jù)充分,應予支持。被告周某某主張的誤工費及被告周許財主張的營運損失,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被告周某某系被告周許財雇傭的司機,被告周某某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造成的損失,應由雇主被告周許財承擔。被告灤縣人保在交強險范圍限額內賠償原告張俊某車損1500元;在商業(yè)險范圍限額內賠償原告張俊某損失44400元【(車損81200+施救費2200+拖車費2200+倒運費1200+驗損費2000)×50%】,賠償被告周許財損失3702.5元[(車損4560+施救費2845)×50%]。原告張俊某賠償被告周某某損失2960.26元(醫(yī)療費2935.26+住院伙食補助費25);賠償被告周許財損失5802.5元【車損2000+(車損4560+施救費2845)×50%+鑒定費100】;保險外被告周許財賠償原告張俊某損失1525元【(存車費3000+照相費50)×50%】。綜上,被告灤縣人保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范圍限額內賠償原告張俊某損失38662.24元;賠償周許財損失7980元;賠償被告周某某損失2960.26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縣支公司賠償原告張俊某損失38662.24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縣支公司賠償被告周許財損失7980元。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縣支公司賠償被告周某某損失2960.26元。以上判決一、二、三項,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張俊某負擔150元,由被告周許財負擔150元。
經本院審理查明,二審認定事實與原判認定事實相一致,有當事人陳述及相關書證等證據(jù)所證實。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已經公安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書,確認了雙方的責任,該認定書依法應予采納。肇事車輛在上訴人處投有保險,保險公司依法應予理賠。一審法院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對張俊某及周許財、周某某的損失進行的處理是妥當?shù)?。上訴人所提上訴理由因無相關證據(jù)及法律依據(jù)所支持,且無證據(jù)證明其盡明示義務,其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本案事故系連環(huán)事故,上訴人在另一案件訴訟中已調解解決。原審的認定及處理并無不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4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縣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陽利 審判員 郭建英 審判員 徐萬啟
書記員: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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