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索某某
張某某
索某超
肖鋒(湖北楚韻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陳某
章登洋(湖北荊利維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中心支公司
邱義
陸雷
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索某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上述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肖鋒,湖北楚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被告張某某之妻。
上述兩
被告
委托代理人章登洋,湖北荊利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彭云祥,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邱義、陸雷,該公司職員。
原告張某某、索某某、索某超、張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陳某、人壽財保荊州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由代理審判員彭剛獨任審判,于2014年1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肖鋒、被告張某某、陳某的委托代理人章登洋,被告人壽財保荊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義、陸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某駕駛車輛上路行駛,與前車之間未保持安全距離,以致發(fā)生追尾將原告親屬張春雷撞倒致死,負事故全部責任,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被告張某某、陳某的貨車在被告人壽財保荊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該車所造成他人的損失應由人壽財保荊州支公司在其保險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關于雙方爭議的死亡賠償金適用標準問題,死者張春雷(生于1948年8月18日)生前雖為農業(yè)戶口,但自2010年10月至事發(fā)時,居住在荊州市區(qū),工作在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死亡賠償應按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20840元/年標準計算。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未提供相應的票據,本院酌情支持500元。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過高,酌情支持40000元。原告的損失核定為:喪葬費17590元、死亡賠償金312600元(20840元/年×15年)、精神損害賠償金40000元、車輛損失費2000元、交通費500元,共計37269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張某某、索某某、索某超、張某某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10000元;在財產損失項下賠償四原告車損費2000元。
二、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260690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直接賠償給原告張某某、索某某、索某超、張某某。
上述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履行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辦理。
本案受理費1020元,由被告張某某、陳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人民幣1020元,款匯(收款人:荊州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匯繳結算戶,帳號:260201040006032,開戶行:農業(yè)銀行荊州市分行直屬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某駕駛車輛上路行駛,與前車之間未保持安全距離,以致發(fā)生追尾將原告親屬張春雷撞倒致死,負事故全部責任,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被告張某某、陳某的貨車在被告人壽財保荊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該車所造成他人的損失應由人壽財保荊州支公司在其保險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關于雙方爭議的死亡賠償金適用標準問題,死者張春雷(生于1948年8月18日)生前雖為農業(yè)戶口,但自2010年10月至事發(fā)時,居住在荊州市區(qū),工作在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死亡賠償應按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20840元/年標準計算。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未提供相應的票據,本院酌情支持500元。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過高,酌情支持40000元。原告的損失核定為:喪葬費17590元、死亡賠償金312600元(20840元/年×15年)、精神損害賠償金40000元、車輛損失費2000元、交通費500元,共計37269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張某某、索某某、索某超、張某某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10000元;在財產損失項下賠償四原告車損費2000元。
二、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260690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直接賠償給原告張某某、索某某、索某超、張某某。
上述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履行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辦理。
本案受理費1020元,由被告張某某、陳某負擔。
審判長:彭剛
書記員:楊瑞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