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彭軍雷(藁城市廉州益民法律服務所)
韓橋路
顧軍習(河南心力律師事務所)
王國亮
屈鏑(南樂縣??班l(xiāng)法律服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市中原油田第二支公司
濮陽市鴻鵬物流有限公司
郭海英
徐俊國
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趙萌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原告張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藁城市。
委托代理人彭軍雷,藁城市廉州益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韓橋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南樂縣。
委托代理人顧軍習,河南心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國亮,男,1981年7月生,漢族,住河南省南樂縣。
委托代理人屈鏑,南樂縣??班l(xiāng)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市中原油田第二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陽市。
法定代表人陳曉飛,職務經理。
被告濮陽市鴻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陽市。
法定代表人李好銘,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郭海英,河南省南樂縣。
被告徐俊國,男,1966年7月生,漢族,住河北省蒿城市。
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裕華區(qū)。
法定代表人凌運海,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萌,單位職工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裕華西路。
法定代表人高衛(wèi)東,職務經理。
上列原、被告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委托代理人彭軍雷,被告濮陽市鴻鵬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海英,被告徐俊國,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紹文,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趙萌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市中原油田第二支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二被告已向本院提交了書面答辯狀,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11月28日被告韓橋路駕駛豫J50631、豫JD234掛車,沿307線由東向西行駛至獻縣境G307155KM+800M處,與前方等候紅燈信號的原告的司機李中校駕駛的冀ATB997、冀A8V43掛追尾相撞,李中校駕駛的車輛又與前方等候紅燈信號的被告徐俊國的司機袁國棟駕駛的冀A49686、冀A8Z79掛追尾相撞的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車輛損壞、韓橋路受傷及乘坐在韓橋路所駕駛車上的乘車人常永爭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后經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韓橋路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李中校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袁國棟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常永爭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車輛經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損失為38925元、施救費5800元、公估費1946元;經獻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原告車輛停運損失48180元、鑒定費1000元,原告損失共計95851元。
另查明,袁國棟是被告徐俊國雇傭的司機,袁國棟駕駛的冀A49686、冀A8Z79掛車在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了兩份交強險和一份第三者責任險30萬元,掛車在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商業(yè)險5萬元,并約定不計免賠條款,發(fā)生事故在保險期間內。
另查明,被告韓橋路駕駛的車輛,被告王國亮是實際車主,掛靠在被告濮陽市鴻鵬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經營,事故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市中原油田第二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兩份,第三者責任險主車50萬元、掛車10萬元,并約定不計免賠特約條款,發(fā)生交通事故這保險期限內。
本院認為,2012年11月28日被告王國亮的司機韓橋路駕駛豫J50631、豫JD234掛車沿307線由東向西行駛至獻縣境G307155KM+800M處,與前方等候紅燈信號的原告張某某的司機李中校駕駛的冀ATB997、冀A8V43掛追尾相撞,李中校駕駛的車輛又與前方等候紅燈信號的被告徐俊國的司機袁國棟駕駛的冀A49686、冀A8Z79掛追尾相撞的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車輛損壞、韓橋路受傷及乘坐在韓橋路所駕駛車上的乘車人常永爭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后經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韓橋路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李中校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袁國棟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常永爭無責任,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故對原告的損失44725元(車損38925元+施救費5800元)依法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市中原油田第二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項下賠償原告4000元;由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強財產損失4000元限額項下按損失比例賠償原告818元(44725÷(174093+44725)×4000被告濮陽市鴻鵬物流有限公司損失174093元)】;對于原告超過交強險的損失39907元(44725-4000-818)依法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市中原油田第二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責任比例70%賠償原告27935元(39907×70%);{因袁國棟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的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30萬元;掛車在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5萬元,這兩個保險公司對原告超過交強險的損失按責任比例15%賠償原告5986元(39907×15%),再按投保比例大地公司應承擔14%【5÷(5+30)】;華安公司承擔86%【30÷(5+30)】的賠償責任},故由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投保比例86%賠償原告5148元(5986×86%);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投保比例14%賠償原告838元(5986×14%)。公估費1964元,由被告王國亮、被告濮陽市鴻鵬物流有限公司按責任比例70%賠償原告1375元(1964×70%)由被告徐俊國按責任比例15%分別賠償原告295元(1964×15%)。對原告請求的停車費12000元,原告提供的是收據(jù),不是正式票據(jù)本院不予認定。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2月11日公布的《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的批復》(法釋(1999)5號)該批復規(guī)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連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48180元,原告沒有提供修車期間的證據(jù)故對其主張的停運損失本院不予支持。鑒定費1000元,由原告自己承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市中原油田第二支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1935元(4000+27935)。
二、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5966元(818+5148)。
三、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838元。
四、被告王國亮、被告濮陽市鴻鵬物流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鑒定費1375元;被告徐俊國賠償原告鑒定費295元。
五、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本判決履行內容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00元,由被告王國亮、被告濮陽市鴻鵬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擔671元,被告徐俊國承擔144元,原告承擔208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2012年11月28日被告王國亮的司機韓橋路駕駛豫J50631、豫JD234掛車沿307線由東向西行駛至獻縣境G307155KM+800M處,與前方等候紅燈信號的原告張某某的司機李中校駕駛的冀ATB997、冀A8V43掛追尾相撞,李中校駕駛的車輛又與前方等候紅燈信號的被告徐俊國的司機袁國棟駕駛的冀A49686、冀A8Z79掛追尾相撞的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車輛損壞、韓橋路受傷及乘坐在韓橋路所駕駛車上的乘車人常永爭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后經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韓橋路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李中校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袁國棟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常永爭無責任,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故對原告的損失44725元(車損38925元+施救費5800元)依法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市中原油田第二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項下賠償原告4000元;由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強財產損失4000元限額項下按損失比例賠償原告818元(44725÷(174093+44725)×4000被告濮陽市鴻鵬物流有限公司損失174093元)】;對于原告超過交強險的損失39907元(44725-4000-818)依法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市中原油田第二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責任比例70%賠償原告27935元(39907×70%);{因袁國棟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的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30萬元;掛車在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5萬元,這兩個保險公司對原告超過交強險的損失按責任比例15%賠償原告5986元(39907×15%),再按投保比例大地公司應承擔14%【5÷(5+30)】;華安公司承擔86%【30÷(5+30)】的賠償責任},故由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投保比例86%賠償原告5148元(5986×86%);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投保比例14%賠償原告838元(5986×14%)。公估費1964元,由被告王國亮、被告濮陽市鴻鵬物流有限公司按責任比例70%賠償原告1375元(1964×70%)由被告徐俊國按責任比例15%分別賠償原告295元(1964×15%)。對原告請求的停車費12000元,原告提供的是收據(jù),不是正式票據(jù)本院不予認定。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2月11日公布的《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的批復》(法釋(1999)5號)該批復規(guī)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連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48180元,原告沒有提供修車期間的證據(jù)故對其主張的停運損失本院不予支持。鑒定費1000元,由原告自己承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市中原油田第二支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1935元(4000+27935)。
二、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5966元(818+5148)。
三、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838元。
四、被告王國亮、被告濮陽市鴻鵬物流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鑒定費1375元;被告徐俊國賠償原告鑒定費295元。
五、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本判決履行內容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00元,由被告王國亮、被告濮陽市鴻鵬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擔671元,被告徐俊國承擔144元,原告承擔2085元。
審判長:邢林英
書記員:唐培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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