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吳忠軍,湖北薈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即代為訴訟、搜集證據(jù),代為變更訴訟請求,參與和解,代收法律文書,代為提起上訴。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
被告何某(系被告何某某兒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朝陽中路81號。
代表人陶旭松,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邱林杰,湖北平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即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出重新鑒定,進行調解或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qū)芙蓉中路二段106號湘豪大廈27樓。
代表人劉大明,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尹嬋,湖南路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何某某、何某、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保十堰支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保湖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杰適用簡易程序,于4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吳忠軍,被告何某某,被告太平洋財保十堰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林杰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何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2014年5月22日22時10分,被告何某駕駛何某某所有的鄂C35505號重型專項作業(yè)車,在鄖縣柳陂新集鎮(zhèn)衛(wèi)生院背后工地,倒車時,與行人我發(fā)生碰撞,造成我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鄖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2014090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何某負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我無事故責任。我傷后住院185天,損失醫(yī)療費19657.3元。2015年1月12日,我經(jīng)鄖縣恒正司法鑒定所評定為十級傷殘。鄂C35505號重型專項作業(yè)車在太平洋財保十堰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在太平洋財保湖南分公司投有“商業(yè)三者險”,但保險公司未支付任何費用?,F(xiàn)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何某某、何某賠償醫(yī)療費19657.3元、傷殘賠償金4581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75元、護理費13182.14元、誤工費35546.97元、交通費7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700元,共計123373.41元;同時判令太平洋財保十堰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太平洋財保湖南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何某某辯稱,交通事故屬實,請法院依法處理。
被告何某未應訴、答辯。
被告太平洋財保十堰支公司辯稱:本案不是交通事故,而是安全生產(chǎn)事故,因事發(fā)在施工工地,交警的事故認定書應被撤銷;“交強險”賠償?shù)姆秶墙煌ㄊ鹿?;本次事故的賠償數(shù)額應扣除何某某已墊付的部分。
被告太平洋財保湖南分公司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我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依法承擔;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特別約定條款,本案在計算賠償金時應扣除2000元的絕對免賠金額;關于醫(yī)療費,應扣除15%-20%的非醫(yī)保用藥費用,醫(yī)療費項下在扣除“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10000元后,我公司再承擔賠償責任;傷殘賠償金項下在扣除“交強險”110000元后,我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5月22日22時10分,被告何某駕駛被告何某某所有的鄂C35505號重型專項作業(yè)車,在鄖縣柳陂新集鎮(zhèn)衛(wèi)生院背后工地,倒車時,與行人即原告張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張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鄖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2014090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何某負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某無事故責任。張某某傷后在鄖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85天,醫(yī)療費19657.3元已由何某某全部墊付,何某某另向張某某支付20000元現(xiàn)金。2014年11月23日,鄖縣人民醫(yī)院出具病情證明書,載明:休息三月,不適隨診。2015年1月12日,張某某經(jīng)鄖縣恒正司法鑒定所評定為十級傷殘。
何某駕駛的鄂C35505號重型專項作業(yè)車實際所有人為被告何某某,何某某在太平洋財保十堰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在太平洋財保湖南分公司投有“商業(yè)三者險”?!敖粡婋U”保險期間自2013年10月30日零時起至2014年10月29日二十四時止,“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6月30日零時起至2014年6月30日零時止?!吧虡I(yè)三者險”責任限額為200000元,且投有不計免賠險。事發(fā)前,由何某駕駛何某某所有的車輛作業(yè)。
另查明,張某某住院期間由其妻子雷明菊護理,張某某、雷明菊均系城鎮(zhèn)居民。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2906元/年,交通運輸業(yè)平均工資為38720元/年,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為6280元/年。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事故已經(jīng)鄖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何某負該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張某某無事故責任。故何某應當對張某某的損害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被告太平洋財保十堰支公司關于“本案不是交通事故,而是安全生產(chǎn)事故”的辯解無充分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信。因何某駕駛的車輛系何某某所有,何某系何某某兒子,何某某所有的鄂C35505號重型專項作業(yè)車在太平洋財保十堰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在太平洋財保湖南分公司投有“商業(yè)三者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敖粡婋U”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吧虡I(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因此,太平洋財保十堰支公司應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太平洋財保湖南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按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何某賠償;太平洋財保湖南分公司關于“根據(jù)保險合同特別約定條款在計算賠償金時應扣除2000元的絕對免賠金額”的辯解,因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其對該免責條款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且何某某在該公司投保的“商業(yè)三者險”系不計免賠,故對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傷殘賠償金,因張某某系城鎮(zhèn)戶口,其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請求殘疾賠償金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誤工費,張某某主張按照交通運輸業(yè)標準計算,有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書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誤工時間,張某某訴請將誤工時間計算為217天,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關于護理費,張某某請求按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計算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張某某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理由正當,但其請求5000元數(shù)額過高,根據(jù)本案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方式、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并結合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
院酌定支持其3000元;何某某先予墊付的費用39657.3元在太平洋財保十堰支公司和太平洋財保湖南分公司賠付后,由張某某予以返還。
參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結合張某某的訴請,本院核定其賠償項目及數(shù)額如下:醫(yī)療費19657.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75元(15元/天×185天),誤工費27032.8元(45470元/年÷365天×217天),護理費13182.1元(26008元/年÷365天×185天),殘疾賠償金45812元(22906元/年×20年×10%),交通費7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合計112159.2元。由太平洋財保十堰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醫(yī)療費項下賠償10000元,傷殘賠償金項下賠償89726.9元;由太平洋財保湖南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12432.3元。
本案經(jīng)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未能達成協(xié)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原告張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共計112159.2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99726.9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12432.3元。
二、原告張某某在收到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賠償款后退還被告何某某39657.3元(19657.3元+20000元)。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給付義務,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逾期不付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384元,由被告何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廣場支行;賬戶:17234901040010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判決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王杰
書記員: 孫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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