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女,漢族,出生于1967年10月28日,大專畢業(yè),住北京市朝陽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鐵石,北京明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男,漢族,出生于1989年5月2日,中專畢業(yè),威縣張營鄉(xiāng)陸臺村人,農民,住。
原告張某訴被告孫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鐵石和被告孫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償還借款5萬元;二、承擔本案訴訟費。
本院認為,公民之間形成的合法債權債務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本案中,因原、被告之間的借款行為,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享有請求債務人依照債權的內容實行給付的權利。借款人即本案被告孫某某應當以誠實信用為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所負債務,歸還原告借款。庭審中雖然被告對借款事實不予承認,但不影響本院依據(jù)查明的事實做出判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九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張某借款人民幣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宋文生
書記員:王立欣 第3頁共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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