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
楊某某
鄭天賜(河北益爾律師事務所)
馮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
王艷玲(河北唯實律師事務所)
原告張某,工人。
原告楊某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鄭天賜,河北益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馮某某,農民。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
負責人劉洪波,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艷玲,河北唯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楊某某與被告馮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鄭天賜,被告馮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艷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被告馮某某所有的冀BRB282號小客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對于原告張某、楊某某的各項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予以賠償。因原告張某、楊某某的醫(yī)療費總和超出了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故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張某、楊某某醫(yī)療費按比例分別予以賠償,張某醫(yī)療費用合計43343.97元(含醫(yī)療費34863.9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80元、二次手術費7000元),楊某某醫(yī)療費用合計14880.95元(含醫(yī)療費14380.9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故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應賠償張某醫(yī)療費用7444.23元(10000÷(43343.97+14880.95)×43343.97],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應賠償楊某某醫(yī)療費用2555.77元(10000÷(43343.97+14880.95)×14880.95]。因原告張某與被告馮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對張某超出交強險的各項損失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50%賠償責任。對楊某某超出交強險的各項損失,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50%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不賠償部分由馮某某承擔張某的50%、楊某某的50%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醫(yī)療費人民幣7444.23元、誤工費人民幣12032.88元、護理費人民幣7420.27元、交通費人民幣300元,合計人民幣27197.38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楊某某醫(yī)療費人民幣2555.77元、誤工費人民幣10027.4元、護理費人民幣2506.85元、交通費人民幣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0000元,合計人民幣35290.02元。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內賠償原告張某醫(yī)療費人民幣27419.7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1480元、二次手術費人民幣7000元、拐杖費人民幣168元、鑒定費人民幣800元、鑒定檢查費人民幣676.98元,合計人民幣37544.72元的50%,即人民幣18772.36元。
四、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內賠償原告楊某某醫(yī)療費人民幣11825.1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500元,合計人民幣12325.18元的50%,即人民幣6162.59元。
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原告張某在獲得賠償款后五日內返還被告馮某某為其墊付的醫(yī)療費人民幣4000元。
上述第一、二、三、四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98元,由被告馮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被告馮某某所有的冀BRB282號小客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對于原告張某、楊某某的各項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予以賠償。因原告張某、楊某某的醫(yī)療費總和超出了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故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張某、楊某某醫(yī)療費按比例分別予以賠償,張某醫(yī)療費用合計43343.97元(含醫(yī)療費34863.9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80元、二次手術費7000元),楊某某醫(yī)療費用合計14880.95元(含醫(yī)療費14380.9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故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應賠償張某醫(yī)療費用7444.23元(10000÷(43343.97+14880.95)×43343.97],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應賠償楊某某醫(yī)療費用2555.77元(10000÷(43343.97+14880.95)×14880.95]。因原告張某與被告馮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對張某超出交強險的各項損失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50%賠償責任。對楊某某超出交強險的各項損失,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50%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不賠償部分由馮某某承擔張某的50%、楊某某的50%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醫(yī)療費人民幣7444.23元、誤工費人民幣12032.88元、護理費人民幣7420.27元、交通費人民幣300元,合計人民幣27197.38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楊某某醫(yī)療費人民幣2555.77元、誤工費人民幣10027.4元、護理費人民幣2506.85元、交通費人民幣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0000元,合計人民幣35290.02元。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內賠償原告張某醫(yī)療費人民幣27419.7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1480元、二次手術費人民幣7000元、拐杖費人民幣168元、鑒定費人民幣800元、鑒定檢查費人民幣676.98元,合計人民幣37544.72元的50%,即人民幣18772.36元。
四、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內賠償原告楊某某醫(yī)療費人民幣11825.1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500元,合計人民幣12325.18元的50%,即人民幣6162.59元。
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原告張某在獲得賠償款后五日內返還被告馮某某為其墊付的醫(yī)療費人民幣4000元。
上述第一、二、三、四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98元,由被告馮某某負擔。
審判長:張建光
審判員:張久森
審判員:李國彪
書記員:董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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