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qū)。
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系原告劉某某妻子。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大冶市晟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湖濱路21號。
法定代表人柯志敏,系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石瑞,湖北鳴伸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張某某、劉某某訴被告大冶市晟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晟達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由審判員劉永紅獨任審判,于2018年5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某某,被告大冶晟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瑞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劉某某訴稱,2013年1月2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購買合同》(合同編號HS13000616),約定購買被告開發(fā)位于黃石市盛平花園小區(qū)2號樓1-3203室商品住宅一套,面積122.65㎡,總價款515743.25元。原告入住后不久,房屋多處即出現墻面開裂、起鼓、滲水、漏水、大面積發(fā)黑霉變等損害現象,原告就此問題向前期物業(yè)及被告多次反映,被告允諾,也派人簡單修補一下,但問題始終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導致原告根本無法安心入住。按照雙方購房合同約定,被告應當履行修理義務。因交涉無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晟達公司修復、重作原告房屋外墻漏水,并賠償財產損失20000元。后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將賠償財產損失20000元變更為屋內墻面恢復原狀,維修期間家庭成員居住由被告解決;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張某某、劉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被告主體適格。
證據二、購房合同、房權證復印件。證明1、原告擁有合同項下房屋所有權;2、被告有義務重作房屋墻面。
證據三、照片。證明房屋主臥、2個次臥、客廳外墻窗戶漏水的情況。
被告晟達公司答辯稱,關于房屋漏水被告曾進行過維修,如果仍然存在漏水現象,被告愿意繼續(xù)進行維修。關于原告提的財產損失,被告認為過高,被告愿意對原告房屋的墻面進行維修。
舉證期限內,被告晟達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庭審質證,被告晟達公司對原告張某某、劉某某提交的證據一至證據三無異議,對上述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釆信。
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25日,原告張某某、劉某某與晟達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開發(fā)位于黃石市盛平花園小區(qū)2號樓1-3203室商品住房一套,建筑面積122.65平方米,總價款515743.25元。房屋交付期限為2013年5月30日。另合同第十六條保修責任約定: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合同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fā)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2013年6月,原告入住新房不久,該房屋主臥、次臥(二間)、客廳(窗戶)外墻發(fā)生雨水滲漏,致使上述房間部分仿瓷墻面毀損。期間,被告曾對外墻面進行維修,但修復部位未達質量要求。嗣后,雙方協(xié)商未果,故而成訟。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劉某某與被告晟達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內容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被告晟達公司將2號樓1-3203商品住房交付給原告使用后,該房屋外墻發(fā)生雨水滲漏,致使原告室內房間墻面毀損,故被告應承擔合同違約責任,即履行保修義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晟達公司修復、重作房屋外墻滲漏部位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室內房屋墻面受損的問題。鑒于庭審中被告晟達公司同意對原告房屋內墻面受損部位進行維修,并恢復原狀,且原告對此予以確認,本院應予采納。至于原告提出維修期間家庭成員居住由被告解決的請求,因該損失并未實際產生,故此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笫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大冶市晟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對原告張某某、劉某某居住位于黃石市盛平花園小區(qū)2號樓1-3203室該房屋主臥、次臥(二間)、客廳(窗戶)外墻雨水滲漏部位進行維修,直至上述維修部位不滲漏。
二、被告大冶市晟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效后九十日內對原告張某某、劉某某上述房屋室內墻面受損部位進行修復,并恢復原狀。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90元,由被告大冶市晟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永紅
書記員: 萬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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