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邯鄲市邯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欽鵬,河北君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邱小虎,河北君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邯鄲市華某儀器儀表有限責任公司,地址:邯鄲市農林路23號。
法定代表人:牛勇,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慶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該公司法律顧問,現住邯鄲市。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邯鄲市華某儀器儀表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于2016年9月12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墊付的醫(yī)療保險費3833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告系被告單位退休職工,應依法享受國家賦予退休職工的醫(yī)療保險待遇,而被告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導致本應由單位支付的保險費用由原告墊付,所以懇請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墊付的醫(yī)療保險金。
本院認為,原告為被告單位的退休職工,在退休后理應按照國家的相關規(guī)定享受退休人員的待遇,被告以企業(yè)困難為由長期拖欠職工墊付的醫(yī)療保險費用欠妥,且被告未能取得原告的諒解,所以被告對應由企業(yè)繳納而由職工墊付的醫(yī)療保險費應予返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四條、《邯鄲市城鎮(zhèn)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實施方案》第八條、第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邯鄲市華某儀器儀表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張某某墊付的醫(yī)療保險費383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邯鄲市華某儀器儀表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江
書記員:姜明明 附錄: 原告證據:1、身份證復印件;2、被告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3、勞動仲裁不予受理通知書及回執(zhí)復印件;4、退休證復印件;5、醫(yī)保交費票據;。 被告提交證據:華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