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雙鴨山市寶林煤炭銷售有限責任公司銷售員,戶籍地黑龍江省延壽縣,現(xiàn)住黑龍江省延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巖(系張某某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黑龍江省延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景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雙鴨山市寶林煤炭銷售有限責任公司法律顧問,住黑龍江省綏化市北林區(qū),由雙鴨山市寶林煤炭銷售有限責任公司推薦。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哈爾濱農墾賓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延壽縣慶陽農場。
法定代表人:高銀山,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傳松,男,該公司職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英偉,黑龍江理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張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哈爾濱農墾賓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綏化農墾法院(2018)黑8105民初2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0月9日、10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巖、李景學,被上訴人哈爾濱農墾賓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傳松、吳英偉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二審期間,張某某提供案涉小區(qū)的購房合同、拆遷產權調換協(xié)議及抵房協(xié)議書,欲證明在2014年以前,大部分購房戶及回遷戶已經(jīng)入住案涉小區(qū),哈爾濱農墾賓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應當向實際用熱人收取供熱費。因張某某二審提供新證據(jù),導致原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蘇倡
審判員 魯民
審判員 韓冬
書記員: 呂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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