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天門市人,住湖北省天門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文偉,湖北文學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門市竟陵陸羽大道商業(yè)步行街10幢1樓104鋪。
法定代表人:張維維。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湖北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張某某于2018年1月16日以需補充證據(jù)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已交納)。
審判員 劉徐州
書記員: 馬利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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