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仁某,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鄒媛,四川君集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陽市天山南路三段39號。
負責人:唐勇,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雷雪珂(公司員工),一般授權。
原告張仁某與被告李某某、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lián)合保險公司)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仁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鄒媛,被告李某某,被告中華聯(lián)合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雷雪珂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仁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再醫(yī)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共計109641元;2、判令被告中華聯(lián)合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某承擔賠償責任,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范圍內優(yōu)先賠償;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庭審中,原告將第1項訴訟請求增加至110034元。實及理由:2016年11月3日19時05分,被告李某某駕駛的川FKC812號車將步行的原告張仁某撞倒,造成張仁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地為廣漢市新平鎮(zhèn)二十五支渠路段。交警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李某某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2017年4月5日四川求實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殘等級作出鑒定:張仁某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是川FKC812號車事故發(fā)生時的駕駛人及車主,被告中華聯(lián)合保險公司是該車車輛保險的承保公司,二被告均對原告有賠償義務。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遂起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在受到侵害時有要求賠償?shù)臋嗬?。本案中,原、被告均對廣漢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確認,故本院依法采信該證據作為認定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關于原告主張的損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guī)定,參照四川省2016年度統(tǒng)計數(shù)據,本院確認如下:
1、醫(yī)療費:經審查確認醫(yī)療費為44411.47元,其中自費藥6661.72元。
2、再醫(yī)費:根據醫(yī)囑確認為7000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2760元(30元/天×92天)
4、營養(yǎng)費:2760元(30元/天×92天)。
5、殘疾賠償金:張仁某系農村人口,定殘時59歲,其傷殘賠償金為11203×20×10%=22406元。張仁某主張傷殘賠償金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事故發(fā)生前一年居住于城鎮(zhèn)、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故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6、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被告過錯程度及本地生活水平,確定精神撫慰金為3000元。
7、護理費:13495.28元(99.23元/天×14天×2+99.23元×78天+99.23元/天×30天)。
8、誤工費:16694.16元(109.83元/天×152天)。
9、交通費:根據原告?zhèn)樽枚?00元。
10、殘疾輔助器具費:經審查確認為500元。
11、鑒定費:經審查確認為1130元。
綜上,原告張仁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傷受到的經濟損失為114316.91元。被告李某某為川FKC812小型轎車在中華聯(lián)合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個第三者責任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故中華聯(lián)合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張仁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到的損失106525.19元(114316.91-自費藥6661.72-鑒定費1130)。被告李某某請求將其墊付的費用納入本案一并處理,為減少當事人訴累,本院予以準許,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一致確認,品迭李某某墊付的費用和其應承擔的費用后,中華聯(lián)合保險公司應向其支付43589.16元??鄢龖蚶钅衬持Ц兜馁M用后,中華聯(lián)合保險公司還應支付原告張仁某賠償金62936.03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陽中心支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張仁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損失106525.19元(其中向原告張仁某支付62936.03元,向被告李某某支付43589.16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費1246元,由原告張仁某自愿負擔(已預繳)。
如不服本院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祥莉
書記員:車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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