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高邑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衛(wèi)強,河北清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高邑縣。
原告張某與被告劉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經本院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償還其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及利息(月息2%計算,自借款之日至還款之日止),并用其抵押房產承擔擔保還款責任;2.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5年10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00元,月息2%,借款期限為2015.10.1-2016.4.1止,并用其自有房屋進行抵押并辦理抵押登記,以保證被告進行還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沒有依約定還款。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拒不還款。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0月1日前,被告多次以現(xiàn)金形式從原告處借款,借款累計180000元。2015年10月1日,雙方簽訂個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由被告出具借條。借款合同載明“借款期限: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期限屆滿之日清償。借款利息:月息為2%”。期限屆滿后被告未清償借款,并于2016年4月6日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條。經原告一再催要,被告未還款。以上事實有庭審筆錄、借條兩份、個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一份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向本院提交個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及借條,上有被告簽名、捺印,原告與被告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期限屆滿后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原告要求被告履行還款義務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另雙方簽訂的個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中,關于借款期間及利息均有明確約定,且有被告簽字、捺印,原告按照合同約定以年利率24%標準主張利息,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劉某某償還原告張某借款180000元及利息(期間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本判決指定履行期限,以年利率24%計)。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3900元,減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 娜
書記員:李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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