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書會,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群眾,住文安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宇,河北冀盈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永清縣。
原告張書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建筑模板款198000元;2、判令被告承擔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以欠款金額198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5倍,自2015年6月25日結算至全部還清為止)。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由原告賣給被告建筑模板,截止2015年6月24日,經(jīng)原、被告結算,被告欠原告建筑模板款198000元,被告于2017年6月18日出具對賬單一份,該款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還,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閆某某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由原告賣給被告建筑模板。截止到2015年6月24日,經(jīng)原、被告結算,被告欠原告建筑模板款198000元。原告于2017年6月18日向被告催要一次,被告至今未償還。以上有原告當庭陳述及有效證據(jù)在案佐證。
原告張書會與被告閆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書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閆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買賣建筑模板,應屬買賣合同關系,原告交付被告建筑模板后,被告應支付價款,因原、被告未約定違約責任及付款時間,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貨款198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閆某某向原告張書會支付貨款198000元及利息(以198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自2015年6月25日起計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被告閆某某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260元,減半收取計2130元由被告閆某某負擔(上述由被告負擔的2130元案件受理費原告已經(jīng)交納,由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直接給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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