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負責人:魏寶興,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國豐,河北豐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國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給付保險賠償金33254.93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12日18時,原告為其所有的×××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商業(yè)險,其中車損險保險金額為246800元。保險期間為自2017年3月14日-2018年3月14日時止,原告為該車輛保險的被保險人及第一受益人。2018年3月12日18時。原告方司機駕駛×××號家用汽車南北行駛至豐南區(qū)錢營鎮(zhèn)后打弓莊村當中時和東西行駛駕駛×××的車主劉江相撞。雙方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jīng)豐南區(qū)公安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某負事故全責,此次事故造成原告經(jīng)濟損失如下:1.×××車損18604.5元。2.×××車損13682.43元。
3.公估費968元。共計33264.93元,其中×××車損有×××車主張某某在3月27日車修好時已賠付,賠付金額13682元。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原告保險賠償金33254.93元,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xiàn)特向貴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請。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辯稱,張某某駕駛車輛在我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限額為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2468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車輛應當按期年檢,駕駛人應當具備合法有效的駕駛資格,對于本次事故給原告車輛造成合理合法的經(jīng)濟損失在提供充足證據(jù)證明的前提下,同意在車損險范圍內進行賠償,對于本次事故給三者造成的合理合法的經(jīng)濟損失,在原告確已賠償三者損失的前提下,同意對其合理合法的部分在三者險范圍內進行賠償,原告應當對其訴請?zhí)峤蛔C據(jù),對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在質證時發(fā)表意見。公估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保險人不同意賠償。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將其所有的×××號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均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7年3月15日0時起至2018年3月14日24時止,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2468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人民幣500000元。
2018年3月12日18時00分,張某某駕駛×××車,在(太各莊-畢家莊)太畢路后打弓村與劉江駕駛的×××車碰撞,致直接財產(chǎn)損失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jīng)豐南區(qū)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13020742018005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江無責任。
2018年3月19日,劉江委托北京全天候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車的損失進行公估,該公估公司出具公估報告,該車車損為13682.43元。該車鑒定支付費用410元。于同日原告委托北京全天候保險公估有限對×××車的損失進行公估,該公估公司出具公估報告,該車車損為18604.5元。該車鑒定支付費用558元。唐山市路南金比樂汽車修理部為×××出具修理清單一份,出具修理發(fā)票二張,金額為13682.43元。唐山市路南金比樂汽車修理部為×××車出具修理清單一份,出具修理發(fā)票二張,金額為18604.5元。劉江出具收條一份,證明其收到原告賠償×××車維修費13682元。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原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車保單、孫久生的駕駛證、×××車行駛證、公估報告書、公估費票據(jù)、修理清單、修理費票據(jù)、收條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就×××車輛為保險標的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予保護。豐南區(qū)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1302074201800505號道路事故認定書與法無悖,本院予以采信。關于×××原告提供了修車清單有維修發(fā)票及公估報告證明其車輛損失情況,故對其主張的×××車的損失數(shù)額18604元,本院予以認定,關于主張的公估費系單方委托,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車被告亦提供了修理清單、修理發(fā)票及公估報告予以證明,且提供了該車車主出具的收條,故原告有權對其賠償范圍主張被告保險公司理賠,對其主張的×××車損失數(shù)額13682元,本院予以認定。綜上,原告的兩車車損訴請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且提供了充足的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車投保的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人民幣3228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30元,減半收取計31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負擔305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德勝
書記員: 賈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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