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冠眾,石首市誠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紅枚,女,系顏某某之妻。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修明,湖北子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顏某某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張某某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請司法鑒定,經本院組織原、被告雙方選定鑒定機構為湖北同濟法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后因故被退回鑒定。原告張某某于2018年11月29日“以補充收集證據(jù)”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訴。
審判員 黃先勇
書記員: 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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