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李久東(河北耕濤律師事務所)
王某瑋
王春林
王久玲
張光明
張某
蘆文海
王洪偉
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
李國豐(河北豐華律師事務所)
唐山跨世貨物運輸有限公司
張建明
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潤支公司
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唐山市豐潤區(qū)。
原告王某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唐山市豐潤區(qū)。
原告王春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唐山市豐潤區(qū)。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張某某,系王春林、王某瑋母親
原告王久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唐山市豐潤區(qū)。
原告張光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唐山市豐潤區(qū)。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久東,河北耕濤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1302200910500280。
被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唐山市豐潤區(qū)。
被告蘆文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唐山市遵化市。
被告王洪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唐山市遵化市。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地址唐山市古冶區(qū)唐家莊唐林北路,組織機構代碼77444690-3。
(
負責人王愛平,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國豐,河北豐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1302200910706882。
被告唐山跨世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豐潤區(qū)姜家營村豐董公路南側,組織機構代碼68430408-X。
負責人張建純,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建明,該公司員工,聯系。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潤支公司,地址豐潤區(qū)曹雪芹東大街19號,組織機構代碼80496697-8。
(
負責人劉曉奎,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國豐,河北豐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1302200910706882。
原告張某某、王某瑋、王春林、王久玲、張光明與被告張某、蘆文海、王洪偉、唐山跨世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潤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王某瑋、王春林、王久玲、張光明、張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久東及原告張某某、王久玲、張光明,被告張某、蘆文海、王洪偉、唐山跨世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建明、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潤支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國豐均到庭參加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張某某與王天鵬是夫妻關系,原告王某偉、王春林是張某某、王天鵬的子女。
原告張光明、王久玲是王天鵬的父母。
被告蘆文海、王洪偉是冀B×××××、津B×××××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所有人。
2014年3月18日原告在被告公司投保了第三者保險和不計免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
2015年5月4日被告蘆文海、王洪偉為冀B×××××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三者險。
2015年10月17日3時40分許,被告張某駕駛冀B×××××、津B×××××掛重半掛牽引車沿京環(huán)線由南向北行駛至神龍樂園路口南,與王天鵬駕駛支此順向停放的冀B×××××、冀BKZ10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造成車外的王天鵬死亡的交通事故。
此事故由豐南區(qū)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現場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某承擔此事故主要責任,王天鵬承擔自身損失的次要責任。
此次事故發(fā)生后支付急救費180元。
王天鵬肇事的損失為死亡賠償金482820元、喪葬費23119.5元、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291672元、解決肇事誤工費2000元、停尸火化費11820元、交通費5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合計866586.5元,依照法律規(guī)定被告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790945.85元。
雙方就賠償問題無法協商。
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依法判如所請。
訴訟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死亡賠償金變更為523040元,喪葬費變更為26254.5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變更為351740元,解決肇事誤工費變更為2150元,交通費變更為5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停尸火化費為11820元。
總金額變更為970004.5元,要求由各被告賠償。
被告王洪偉、蘆文海辯稱:精神損失費我方司機張某已經賠償了,我方不再賠償相關損失,冀B×××××車的登記車主為蘆文海,津B×××××掛車的登記車主為穆建英,但是冀B×××××、津B×××××的掛車的實際所有人為王洪偉、蘆文海,我們主張按照3、7的責任比例對原告進行賠償。
被告張某辯稱:我已經賠償了五原告70000元,此款為精神損失費,且已經取得原告方的諒解,我不再賠償,事故發(fā)生時我是冀B×××××的司機,王洪偉和蘆文海為車輛所有人。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辯稱:冀B×××××車在我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限額為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限為2015年5月5日0時至2016年5月4日24時,對于本次事故給五原告造成的合理合法的經濟損失,我司同意在交強險的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在審查被告機動車的行駛證,司機的駕駛證均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同意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在商業(yè)險范圍內按照合同約定賠償。
原告應該對其訴請的各項損失提交證據,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在庭審時發(fā)表質證意見。
對其主張的停尸火化費用應該計算在喪葬費中,不應重復主張。
對其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我司認為冀B×××××車輛駕駛人已負刑事責任,且在刑事案件中達成了賠償協議,故對其精神撫慰金我司不認可。
被告唐山跨世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辯稱:冀B×××××車、冀BKZ10掛車在被告豐潤人保投保,賠償款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潤支公司辯稱:冀B×××××車在我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限額為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冀BKZ10掛在我司投保5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本次事故發(fā)生時,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王天鵬為冀B×××××車的司機,不屬于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另外經唐山宏基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檢驗,王天鵬的酒精含量為30.36毫克/100毫升,屬于酒后駕駛,同樣在三者險的賠付范圍內也屬于責任免除情形,我們不同意賠償原告的損失。
本院認為,唐山市豐南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70%),于法有據,本院予以采納,王天鵬駕駛車輛因故停于路邊,理應打雙閃燈,并在車輛附近設置標志物,但未實施上述安全措施,應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30%),本院予以采納,王天鵬下車后行為,沒有過錯,也不是誘發(fā)事故產生的直接原因,且按照機動車與行人發(fā)生事故時,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車下行為不應承擔責。
王天鵬下車后,處于車下位置時,其已與車脫離,不具備控制車輛的條件,當時已不是車輛駕駛人員,屬于車外人員,應當屬于三者范圍。
原告損失合計848546.5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認定。
原告損失急救費180元,變更訴訟請求中未主張,本院不予涉及;原告主張張光明婚生子張振國已經過繼他人,但張振國戶口在2011年戶口登記時依然在張光明戶口本上,而戶口本為公安機構所頌發(fā),性質即為證明家庭成員關系,效力高于原告提交村委會證據,原告主張本院不予采納;原告主張停尸火化費為11820元,因原告無正規(guī)票據提交,同時本院已支持喪葬費用,故不再重復支持;原告主張其他損失超出本院認定部分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所辯張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并已負刑事責任,且在刑事案件中達成了賠償協議,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于法無據的主張,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 ?規(guī)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原告因事故死亡,理所當然會造成原告嚴重精神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明確規(guī)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各項損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明確規(guī)定,“被侵權人主張的精神損失費保險人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故原告主張精神損失費理應支持,同時交通事故侵權糾紛作為特殊侵權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侵權人既使承擔了刑事責任,因為最終承擔精神損害賠償主體并不是侵權人,而是保險公司,并且是在具有強制賠償義務的交強險內予以賠償,且協議明確約定張某賠償費用與保險賠償無關,不支持精神損害顯失公平,保險公司作為賠償主體承擔精神損害賠償應支持,本院對保險公司所辯不予采納;保險公司所辯唐山宏基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檢驗,王天鵬的酒精含量為30.36毫克/100毫升,屬于酒后駕駛,同樣在三者險的賠付范圍內屬于責任免除情形的主張,因為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免賠證據,沒有涉案車輛負責人簽字,不能證明已向相關投保人進行了免賠解釋說明,同時王天鵬事故發(fā)生時,處于車下位置,也并未駕駛車輛,與保險公司主張飲酒后駕車不賠條文不符,免賠不能成立。
原告損失合計848546.5元,因張某、王天鵬作為事故中兩車司機,責任分別為主要(70%)、次要(30%)責任,原告損失應由二車所投保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分別賠償110000元,剩余損失628546.5元應由冀B×××××,冀B×××××、冀BKZ10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所投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內按70%、30%責任予以賠償439982.55元、188563.95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賠償原告損失549982.55元、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潤支公司賠償原告損失298563.95元,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賠償款打入本院唐山市豐南區(qū)人民法院賬戶13×××29,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豐南文化路支行,并將匯款回單寄送本庭。
)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15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負擔2920元,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潤支公司負擔1600元,由原告負擔6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并遞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唐山市豐南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70%),于法有據,本院予以采納,王天鵬駕駛車輛因故停于路邊,理應打雙閃燈,并在車輛附近設置標志物,但未實施上述安全措施,應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30%),本院予以采納,王天鵬下車后行為,沒有過錯,也不是誘發(fā)事故產生的直接原因,且按照機動車與行人發(fā)生事故時,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車下行為不應承擔責。
王天鵬下車后,處于車下位置時,其已與車脫離,不具備控制車輛的條件,當時已不是車輛駕駛人員,屬于車外人員,應當屬于三者范圍。
原告損失合計848546.5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認定。
原告損失急救費180元,變更訴訟請求中未主張,本院不予涉及;原告主張張光明婚生子張振國已經過繼他人,但張振國戶口在2011年戶口登記時依然在張光明戶口本上,而戶口本為公安機構所頌發(fā),性質即為證明家庭成員關系,效力高于原告提交村委會證據,原告主張本院不予采納;原告主張停尸火化費為11820元,因原告無正規(guī)票據提交,同時本院已支持喪葬費用,故不再重復支持;原告主張其他損失超出本院認定部分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所辯張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并已負刑事責任,且在刑事案件中達成了賠償協議,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于法無據的主張,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 ?規(guī)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原告因事故死亡,理所當然會造成原告嚴重精神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明確規(guī)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各項損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明確規(guī)定,“被侵權人主張的精神損失費保險人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故原告主張精神損失費理應支持,同時交通事故侵權糾紛作為特殊侵權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侵權人既使承擔了刑事責任,因為最終承擔精神損害賠償主體并不是侵權人,而是保險公司,并且是在具有強制賠償義務的交強險內予以賠償,且協議明確約定張某賠償費用與保險賠償無關,不支持精神損害顯失公平,保險公司作為賠償主體承擔精神損害賠償應支持,本院對保險公司所辯不予采納;保險公司所辯唐山宏基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檢驗,王天鵬的酒精含量為30.36毫克/100毫升,屬于酒后駕駛,同樣在三者險的賠付范圍內屬于責任免除情形的主張,因為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免賠證據,沒有涉案車輛負責人簽字,不能證明已向相關投保人進行了免賠解釋說明,同時王天鵬事故發(fā)生時,處于車下位置,也并未駕駛車輛,與保險公司主張飲酒后駕車不賠條文不符,免賠不能成立。
原告損失合計848546.5元,因張某、王天鵬作為事故中兩車司機,責任分別為主要(70%)、次要(30%)責任,原告損失應由二車所投保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分別賠償110000元,剩余損失628546.5元應由冀B×××××,冀B×××××、冀BKZ10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所投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內按70%、30%責任予以賠償439982.55元、188563.95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賠償原告損失549982.55元、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潤支公司賠償原告損失298563.95元,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賠償款打入本院唐山市豐南區(qū)人民法院賬戶13×××29,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豐南文化路支行,并將匯款回單寄送本庭。
)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15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負擔2920元,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潤支公司負擔1600元,由原告負擔630元。
審判長:么文國
書記員:李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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