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馮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個子(又名張大個)。
委托代理人:蘇程,河北九州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馮某某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晉州市人民法院(2014)晉樵民初字第001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1月14日,張個子給馮某某送飼料仔豬寶10代×225元,合款2250元,567飼料4代×147元,合款588元,552飼料15代×146元,合款2190元,共計5028元;2013年1月18日張個子給馮某某送552飼料55代×146元,合款8030元,當日馮某某給付張個子貨款10000元;2013年1月25日張個子給馮某某送仔豬寶飼料5代×230元,乳豬寶3代×275元,代乳寶2代×225元,567飼料4代×149元,共計3021元;2013年8月30日張個子給馮某某送557飼料5代×147元,合款735元;2013年9月15日張個子給馮某某送567飼料5代×149元,合款745元;2014年4月26日張個子給馮某某送飼料代乳寶6代×215元,乳豬寶9代×265元,仔豬寶15代×220元,557飼料9代×147元,共計8298元,并于當日馮某某給付張個子貨款5000元,以上張個子共給馮某某送飼料價值25857元,扣除馮某某給付張個子的15000元,馮某某共欠張個子飼料款10857元。張個子為證明其主張,向法院提交馮某某書寫的收貨條6份,在其中的2份收貨條上馮某某寫有付款給數(shù)額,馮某某對上述證據(jù)均予以認可,但認為2014年3月30日在其家中給付張個子飼料款5000元,沒有讓張個子寫收據(jù),應予扣除,另根據(jù)自己記載的賬目,實欠張個子飼料款4377元。張個子對2014年3月30日收馮某某款5000元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償還。馮某某收到張個子飼料合款25857元,已給付15000元,尚欠10857元未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馮某某對張個子提供的證據(jù)也予以認可,該院予以認定,馮某某自己記載的賬目不能作為其欠張個子飼料款數(shù)額的憑證。馮某某稱2014年3月30日給付張個子5000元,張個子否認,馮某某沒有證據(jù)證實,對馮某某的辯解該院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馮某某給付張個子飼料款10857元,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2元,減半收取36元,由馮某某負擔
經(jīng)審理查明: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馮某某尚欠張個子飼料款10857元,雙方無爭議,應予認定。馮某某稱,其在2014年3月30日給付張個子5000元,應從所欠飼料款中扣除,張個子不認可,馮某某提供的自己記載的賬目不能作為給付5000元的依據(jù)。原判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2元,由上訴人馮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于 英 審 判 員 趙 勇 審 判 員 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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