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與全。
原告:張某某。
原告:張嘉驛。
三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紅兵,蘄春縣蘄州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武漢市欣漢興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qū)二七北路75號(黃浦人家)4棟3單元1層4室。
法定代表人:劉細女,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qū)建設大道518號。
主要負責人:畢偉,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北京南路358號大成國際中心A棟14層。
主要負責人:劉浩,該公司總經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剛良,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與全、張某某、張嘉驛與被告被告王某、武漢市欣漢興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張與全、張某某、張嘉驛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與全、張某某、張嘉驛撤回對被告武漢市欣漢興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起訴。
審判員 陳旭東
書記員:游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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