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建始縣永昌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建始縣。法定代表人:段宏柳,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向軍(特別授權(quán)),湖北廣潤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劉某某,男,生于1976年2月27日,漢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建始縣永昌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劉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建始縣永昌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以漏列當事人為由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建始縣永昌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撤訴,是對自己訴訟權(quán)利的處分,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quán)益,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建始縣永昌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撤訴。案件受理費5564元,減半收取計2782元,由原告建始縣永昌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審判員 陳行煌
書記員:袁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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