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建始縣吉安爆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建始縣業(yè)州鎮(zhèn)煙墩大道***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28226622985632。
法定代表人:向勇,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力,湖北楚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巴東縣金思維商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天美意礦場。住所地:巴東縣官渡口鎮(zhèn)韋家荒村*組。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28235971602092
負責人:柏建。
原告建始縣吉安爆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巴東縣金思維商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天美意礦場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建始縣吉安爆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建始縣吉安爆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自愿申請撤訴,并無規(guī)避法律的行為,本院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建始縣吉安爆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30元,減半收取65元,由原告建始縣吉安爆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審判員 李小艷
書記員: 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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