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鶴峰縣。委托訴訟代理人:侯平,湖北正典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廖某某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訴訟代理人:侯平,湖北正典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原審被告):恩施淵博印業(yè)包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紅廟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下官田。法定代表人:李文淵,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侯平,湖北正典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曹成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鶴峰縣。委托訴訟代理人:毛承鋒,湖北中利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宋熊,湖北中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廖某某、李某某、恩施淵博印業(yè)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淵博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曹成武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1民初21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1民初2147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fā)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審。上訴人廖某某、李某某、恩施州淵博印業(yè)包裝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87260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黃家俊
審判員 南慶敏
審判員 楊 芳
書記員:歐順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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