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港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港南檢刑訴〔2020〕215號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525021981********,壯族,小學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貴港市港北區(qū),住港北區(qū)**鄉(xiāng)**村**屯**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貴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經貴港市港南區(qū)檢察院批準,次日被貴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貴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18日16時許,被告人廖某某在貴港市港南區(qū)大松石***便利店內購買飲料時,將被害人譚某某放在收銀臺上的一部價值人民幣1690元的華為手機偷走。被告人廖某某于2020年7月29日被民警抓獲后,已將該手機交民警退還給譚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物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勘驗、辨認筆錄、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廖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港市港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陸秋言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現羈押在貴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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