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
肖獻忠(湖北荊楚律師事務所)
瞿某
張某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
柯善斌
原告: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沙市區(qū)沙棉宿舍23棟2單元201室。
委托代理人:肖獻忠,湖北荊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瞿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沙市區(qū)岑河鎮(zhèn)農興村三組。
被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公安縣斗湖堤鎮(zhèn)荊江大道33號,現(xiàn)住荊州市沙市區(qū)園林公寓。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荊州市沙市區(qū)太岳路與共青路交匯處和興公寓。
負責人:李文燦,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柯善斌,該公司員工。
原告廖某某訴被告瞿某、張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保荊州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達了民事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
本院依法由審判員吳慶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原告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獻忠、被告張某、被告平安財保荊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柯善斌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瞿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廖某某訴稱:2015年8月8日14時25分許,被告瞿某駕駛鄂D8K841小型普通客車沿荊襄南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豉湖路交叉路口時,與豉湖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此由被告張某駕駛的鄂D9ZZ95小型轎車(內載原告廖某某)發(fā)生碰撞,導致原告廖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交警認定,被告瞿某承擔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張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原告廖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荊州市第三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病情診斷為急性腹膜炎、空腸穿孔、腸挫傷。
經荊州楚信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誤工期90天、營養(yǎng)期120天。
經查,被告瞿某駕駛的鄂D8K841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平安財保荊州公司購買了交強險,被告張某駕駛的鄂D9ZZ95小型轎車在被告平安財保荊州公司購買了車上人員責任險。
因此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瞿某、張某共同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99661元;2、被告平安財保荊州公司在保險合同限額內先行賠付原告的損失;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瞿某未到庭應訴,未向本院提交答辯意見亦未提交證據(jù)材料,
被告張某辯稱:事故發(fā)生屬實,責任劃分無異議。
我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28691元和3040元護理費,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平安財保荊州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我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對原告承擔保險責任,原告的部分訴求過高,且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及鑒定費。
訴訟中,本院依法向原告行使釋明權告知其主張鄂D9ZZ95小型轎車的車上人員險,系被告張某與其車輛承保人之間的合同關系,非法定程序,本院不予侵權案件合并審理。
原告表示接受并認可。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被告瞿某、張某駕駛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致原告損傷,本次事故交管部門已作出事故認定書,被告張某對交管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中事故發(fā)生經過及責任劃分均無異議,被告瞿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訴訟權利,本院對事故經過及責任劃分予以確認。
原告向本院主張被告瞿某、張某共同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所產生損失的訴訟請求,由于本案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系被告瞿某、張某各自過錯造成的,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
綜合考慮,被告瞿某應對本次事故給原告廖某某造成的損失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張某應對原告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
因被告瞿某為事故車輛在被告平安財保荊州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被告平安財保荊州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對原告承擔保險責任,超出保險部分由被告瞿某和被告張某按各自責任比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被告平安財保荊州公司抗辯醫(yī)療費應扣減10-15%的非醫(yī)保用藥部分,本院認為,平安財保荊州公司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醫(yī)療費限額為1萬元,而原告的醫(yī)療費損失已達2.8萬余元,已遠遠超過其保險責任,故對該抗辯理由不予采納。
關于原告廖某某的各項損失,本院認定如下:
1、醫(yī)療費:28691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950元(50元/天×19天);
3、營養(yǎng)費:原告向本院主張營養(yǎng)費3600元,被告認為應過高,考慮原告的傷情,本院給予1500元;
4、殘疾賠償金:49704元(24852元/年×20年×10%);
5、護理費:原告向本院主張按被告張某聘請護工而支出的3040元計算護理費,被告平安財保荊州公司認為過高,應按居民服務業(yè)計算其護理費。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在事故發(fā)生后,出資聘請護工護理原告,其提交的護理費支出符合本地區(qū)消費水平,且證據(jù)充分,故原告的護理費應為按被告張某的實際墊付費用予以計算;
6、誤工費:原告向本院主張誤工費6176元,被告平安財保荊州公司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標準無異議,但認為只應計算到定殘前一日。
本院認為,被告平安財保荊州公司的抗辯理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的誤工日應為101天,其誤工費應為5723元(1700元/月÷30天×101天);
7、交通費:原告向本院主張1000元交通費,被告認為過高,本院考慮原告的住院期間及傷情,酌情支持500元;
8、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向本院主張4000元,被告平安財保荊州公司認為過高,本院考慮原告的傷情,酌情支持3000元;
9、鑒定費:1550元。
上述各項合計:94658元。
上列損失,被告平安財保荊州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項下承擔10000元的賠償責任;在傷殘賠償金項下承擔61967元。
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22691元,由被告瞿某對原告承擔15884元的民事賠償責任,由被告張某對原告承擔6807元的民事賠償責任。
被告張某在事故發(fā)生后已為原告墊付的費用31731元,沖減其賠償責任后原告在獲得賠償后應予返還。
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廖某某各項損失費用共計71967元;
二、被告瞿某賠償原告廖某某15884元;
三、被告張某賠償原告廖某某6807元,沖減其為原告廖某某墊付的費用31731元后,原告廖某某在獲得本判決第一項的款額后應立即返還被告張某24924元;
四、駁回原告廖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292元,本院減半收取1146元,由被告瞿某負擔802元,被告張某負擔34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
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收款人: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260401040005030,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荊州市長江大學支行。
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被告瞿某、張某駕駛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致原告損傷,本次事故交管部門已作出事故認定書,被告張某對交管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中事故發(fā)生經過及責任劃分均無異議,被告瞿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訴訟權利,本院對事故經過及責任劃分予以確認。
原告向本院主張被告瞿某、張某共同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所產生損失的訴訟請求,由于本案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系被告瞿某、張某各自過錯造成的,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
綜合考慮,被告瞿某應對本次事故給原告廖某某造成的損失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張某應對原告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
因被告瞿某為事故車輛在被告平安財保荊州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被告平安財保荊州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對原告承擔保險責任,超出保險部分由被告瞿某和被告張某按各自責任比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被告平安財保荊州公司抗辯醫(yī)療費應扣減10-15%的非醫(yī)保用藥部分,本院認為,平安財保荊州公司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醫(yī)療費限額為1萬元,而原告的醫(yī)療費損失已達2.8萬余元,已遠遠超過其保險責任,故對該抗辯理由不予采納。
關于原告廖某某的各項損失,本院認定如下:
1、醫(yī)療費:28691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950元(50元/天×19天);
3、營養(yǎng)費:原告向本院主張營養(yǎng)費3600元,被告認為應過高,考慮原告的傷情,本院給予1500元;
4、殘疾賠償金:49704元(24852元/年×20年×10%);
5、護理費:原告向本院主張按被告張某聘請護工而支出的3040元計算護理費,被告平安財保荊州公司認為過高,應按居民服務業(yè)計算其護理費。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在事故發(fā)生后,出資聘請護工護理原告,其提交的護理費支出符合本地區(qū)消費水平,且證據(jù)充分,故原告的護理費應為按被告張某的實際墊付費用予以計算;
6、誤工費:原告向本院主張誤工費6176元,被告平安財保荊州公司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標準無異議,但認為只應計算到定殘前一日。
本院認為,被告平安財保荊州公司的抗辯理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的誤工日應為101天,其誤工費應為5723元(1700元/月÷30天×101天);
7、交通費:原告向本院主張1000元交通費,被告認為過高,本院考慮原告的住院期間及傷情,酌情支持500元;
8、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向本院主張4000元,被告平安財保荊州公司認為過高,本院考慮原告的傷情,酌情支持3000元;
9、鑒定費:1550元。
上述各項合計:94658元。
上列損失,被告平安財保荊州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項下承擔10000元的賠償責任;在傷殘賠償金項下承擔61967元。
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22691元,由被告瞿某對原告承擔15884元的民事賠償責任,由被告張某對原告承擔6807元的民事賠償責任。
被告張某在事故發(fā)生后已為原告墊付的費用31731元,沖減其賠償責任后原告在獲得賠償后應予返還。
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廖某某各項損失費用共計71967元;
二、被告瞿某賠償原告廖某某15884元;
三、被告張某賠償原告廖某某6807元,沖減其為原告廖某某墊付的費用31731元后,原告廖某某在獲得本判決第一項的款額后應立即返還被告張某24924元;
四、駁回原告廖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292元,本院減半收取1146元,由被告瞿某負擔802元,被告張某負擔34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吳慶生
書記員:楊振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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