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棗陽市。
委托代理人田偉,湖北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棗陽市。
委托代理人孟慶甫,棗陽市吳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審理原告廖某某訴被告李某某、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李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廖某某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廖某某撤回對被告李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廖某某負擔。
審判員 唐明友
書記員:張向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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