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榮某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滄州分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黃河西路阿爾卡迪亞新儒苑12號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769817140H。負責人:張健,該公司經理。委托代理人:皮德智,河北滄獅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程某。被告:吉某某。
原告廊坊榮某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滄州分公司與被告程某、吉某某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查。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因無法提供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以致本院無法向被告進行送達,且本案為簡易程序,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廊坊榮某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滄州分公司的起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孫良勇
書記員:劉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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