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综合图片在线观看免费|99精国产麻豆久久婷婷|黄片毛片三级片在线观看|免费无码性爱短片|超碰惹怒人人操人人摸|日韩精品a毛片a免费视频|超碰男人无码色综合福利|91成人超碰乱精品|亚洲一二区视频亚洲狼人|我是成年人想看日本成人黄色A片

歡迎訪問中國律師網!

咨詢熱線 023-8825-6629

廊坊市富強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與鄭州瑞邦數碼地暖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原告(反訴被告):廊坊市富強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法定代表人:蔡汝安,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志勇,河北律仁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春紅,河北律仁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反訴原告):鄭州瑞邦數碼地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法定代表人:陳萬仁,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堅,河南譯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廊坊市富強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強公司)與被告鄭州瑞邦數碼地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邦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反訴原告瑞邦公司與反訴被告富強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富強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志勇、張春紅,被告(反訴原告)瑞邦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富強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合同義務,在合理時間內完成對該項目所有設備進行更換,使該項目滿足合同約定的技術要求,即在規(guī)定使用壽命內,業(yè)主室內溫度達到20±2℃;2、訴訟費用被告瑞邦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2年5月20日,原、被告簽訂《合同書》,由被告瑞邦公司承包原告開發(fā)的廊坊市龍河盛都三期工程(含商業(yè)G1、G2及幼兒園)空氣源熱泵無水地板集中供熱系統(tǒng)工程。合同約定:被告瑞邦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龍河盛都三期供暖工程,工程內容包括室內銅管及外機安裝、設計、系統(tǒng)調試及售后服務,供暖面積112007平米,被告瑞邦公司保證該供暖工程設計使用壽命20年以上,室內溫度達到20±2℃。合同另約定,被告瑞邦公司負責施工完畢后的調試工作;負責室內保修70年;主機10年內免費保修包換。合同簽訂后,被告瑞邦公司當年進行施工建設。工程竣工后,經原被告組織對該工程進行多次驗收發(fā)現(xiàn),被告瑞邦公司承包的供暖工程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技術要求,故障率極高,加之維修服務不及時,根本無法滿足小區(qū)用戶正常的供暖需求。原告富強公司多次與被告瑞邦公司協(xié)商,要求被告瑞邦公司及時提出整改措施,對該項目進行改造,嚴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維修、調試義務,以滿足小區(qū)業(yè)主的供暖要求。但被告瑞邦公司始終以各種理由予以拖延,以致造成原告富強公司多次被業(yè)主投訴,給原告富強公司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失,嚴重損害了原告的權益,故原告富強公司起訴至法院。被告瑞邦公司辯稱,原告富強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應當予以駁回。理由是本案地暖工程的安裝是由于原告富強公司在該建筑的其他工程沒有完工相互交叉,以及在本地暖工程安裝完畢尚沒有驗收的情況下交付給用戶進行了室內裝修等工程,導致出現(xiàn)施工無法正常進行,從而導致工程中的混亂,引起了責任無法分清的工程問題,在雙方協(xié)商下,在所有地暖設備被投入使用的情況下,失去了驗收的意義,形式上通過了400臺的驗收,被告認為原告富強公司在沒有全部對地暖設備進行整體驗收完畢的情況下就先行交付使用,根據相關的解釋對原告富強公司的行為應該認定為對全部地暖工程已經驗收合格,因此,原告富強公司訴狀所稱沒有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瑞邦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反訴被告富強公司向反訴原告瑞邦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18458.9元及利息;2、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反訴原被告于2012年5月20日簽訂合同書,約定反訴原告向反訴被告開發(fā)建設的廊坊市龍河盛都三期商品住宅樓工程提供空氣源熱泵無水地板集中供熱系統(tǒng)供應和安裝工程,約定供熱標準為20±2℃,供熱面積為112007㎡,包工包料,合同價格14560910元,約定合同簽訂后三日內,反訴被告應當支付合同金額30%的工程款,提主機前30日給付合同金額的30%,主機到達現(xiàn)場付20%,余款在工程驗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同時合同第三條第1項約定,…逾期不進行驗收視為合格。合同簽訂后,反訴原告如約履行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并如約完成全部工程,之后向反訴被告提交了竣工報告要求驗收,但反訴被告遲遲不組織驗收,并且在未驗收的情況下將其商品樓房賣出并交付業(yè)主投入室內裝修并使用,在業(yè)主的室內裝修工程完工后即單方擅自開機運行供熱系統(tǒng),結果出現(xiàn)了一些問題。后經檢查,除少部分機器和工程上的原因外(當時即修正),還存在著大量的人為原因:1、先前反訴被告的工作人員將溫度調的過高,導致低層特別是地面層住戶受不了,后反訴被告的工作人員又將溫度調回到20℃時,則機器停止工作,又出現(xiàn)了明顯的溫差,導致眾多業(yè)主投訴。2、發(fā)現(xiàn)控制線被人為的破壞,導致控制系統(tǒng)不能有效調控主機運行。3、系統(tǒng)中主落水管被人為踩斷多處導致漏水。4、業(yè)主將在室內的感溫盒取下放置室外,導致測試溫度極不準確。對前所述種種反訴被告不予理會,在經歷了三個供熱期的實際使用后,仍借此理由不予驗收并拒絕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反訴原告認為,反訴被告在未經驗收的情況下,即將商品房屋交付業(yè)主并在業(yè)主進行完室內裝修導致對工程安裝上的驗收無法進行的情況下,擅自單方開機運行供熱系統(tǒng)并運行了三個供熱期,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本案涉及到工程為合格工程。反訴被告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向反訴原告支付全部剩余的工程款。原告(反訴被告)富強公司辯稱,雙方對工程款沒有最終結算,應當以雙方結算數額為準。根據合同第四條第二款的約定,工程驗收合格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20%,按照反訴原告瑞邦公司陳述的總工程款數額計算,反訴被告富強公司已經超出合同的數額給予了支付。原告(反訴被告)富強公司在庭審中提交證據如下:證據一、合同書一份,證明在該工程中原被告雙方的責任義務及對工程具體要求;證據二、補充協(xié)議一份,證明雙方對工程變更情況;證據三、地暖多次保修記錄匯總表,證明被告瑞邦公司承建的地暖工程產品設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供暖溫度達不到合同要求;證據四、廊坊市政府熱線投訴清單,投訴內容:2016年供暖季中出現(xiàn)1、溫度未達供暖標準;2、無法取暖、停暖現(xiàn)象;3、供熱發(fā)電運轉中噪音過大;證明被告施工的工程質量存在問題;證據五、原被告之間的往來工作函及會議紀要。內容:2013年1月21日原告的工作聯(lián)系函,函告被告地暖工程出現(xiàn)諸多問題。同日被告回函,已組織全力解決所指出的問題,現(xiàn)場有梁年良全權負責,劉中敏在鄭組織實驗相關產品,技術問題解決后,即刻到場。2014年1月21日,原告向被告發(fā)出工作函中反映以下問題:1、被告自2013年10月25日先后安排六名施工人員負責現(xiàn)場維修并處理出現(xiàn)的各種問題,但有些問題遲遲未予解決。存在的問題有前期地暖盤管未按施工規(guī)范要求施工,個別機器噪音過大、室外機的安裝、配置問題所導致室內達不到供暖要求等…2、被告現(xiàn)場維修人員于2014年1月17日全部撤走。2015年10月16日會議紀要主要內容:對龍河盛都三期無水地暖工程進行磋商:主要內容包括1、控制系統(tǒng)不穩(wěn)定,被告承諾從程序入手,如程序修改升級不能解決而是控制板等關鍵元器件存在問題被告可對整個系統(tǒng)相應部件進行免費更換;2、關于備用主機及設備配件,被告在主合同框架內全力配合,為維修工作提供保障;3、關于運營成本問題,被告承諾將徹底查清原因,首先從產品及技術更新入手,如不能解決,將來現(xiàn)場進一步查找原因;4、關于費用與結算問題。飯店、幼兒園兩項施工過程中由于裝修方與被告配合不利,造成現(xiàn)在基本處于癱瘓狀態(tài),無法供暖,就此情況,原被告商定如果確實無法修復,可按照此兩項工程的工程造價雙方各承擔一半的損失;原告提出在運行過程中墊付15萬元,可暫不做討論,但運營成本虧損要求被告承擔三分之二損失,被告認為在建設及整改中其投入的資金已經遠遠超過預算,但對于存在的問題依舊本著負責的態(tài)度解決。雙方最終商定在徹底解決運營虧損問題并保障好維修及售后服務的基礎上,雙方對剩余工程款進行結算,虧損酌情減免被告賠償責任。證明目的雙方因工程質量問題進行過多次溝通,被告對存在的質量問題認可;證據六、工程總體驗收報告,2015年8月22日,原告出具工程總體驗收報告,驗收結果為投入使用熱源主機76.7%運轉正常,供電設施合格,冷凝水排水形同、電腦控制系統(tǒng)、運行經濟系統(tǒng)均不合格。證明工程經原告初驗不合格;證據七、證人田某、任某、林某出庭作證,證明其居住的小區(qū)自2012年供暖以來,供暖設備經常壞,同樣的故障多次出現(xiàn),且維修不及時,根本不能正常供暖;證據八、九、控制系統(tǒng)中關于設備運行情況的記錄及報修記錄,證明被告瑞邦公司研制的空氣源熱泵供暖系統(tǒng)存在質量問題,其主要原因是供暖系統(tǒng)在正常工作的情況下供熱不均衡,室內溫度達不到合同約定要求;電腦記載在供暖設備開機正常運行狀態(tài)下,業(yè)主室內溫度不穩(wěn)定,證明不是與前期的工程施工有關,而是設備質量問題導致;證據十、原被告于2014年2月13日關于龍河盛都小區(qū)三期地暖存在問題處理辦法的約定。證明地暖問題達不到合同約定導致業(yè)主投訴嚴重,原被告雙方對于驗收問題約定在投入使用后達到合同約定的溫度要求情況下經雙方共同確認視為通過驗收,同時證明被告的供暖設備設計溫度不合理,需要被告重新檢查設定,并達到運行費用經濟合理的標準,采暖季每平方米18元;證據十一、原告自行制作的各項損失費用表,證明原告損失2048891.9元。工程費用對賬明細表及維修記錄,證明原告富強公司墊付的維修費用金額;證據十二、2015年、2016年未交取暖費明細表,證明原告富強公司取暖費損失1724213元。被告(反訴原告)瑞邦公司上述質證意見:對于證據一、二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據三上反應的問題不是工程方面的,因為投入使用后會存在用戶操作不當或者總機房操作的問題;有些報修不真實;有些報修原因是費用問題;有些報修是取暖問題,這是工程安裝完后,原告在后期維護方面的問題;證據四不能證實質量問題,是原告工作不到位造成的;證據五工作函不能證明原告陳述的工程質量問題;會議紀要不予以認可。證據六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沒有證明效力;證據七三名證人系供暖關系中的當事人,與案件的最終審理結果存在關聯(lián),其證言在一定程度上不具有客觀性;證據八、九顯示的數據大部分在20±2℃之內,極少部分不能達到,但原因不能確定,存在交叉施工、業(yè)主裝修不規(guī)范、使用不規(guī)范,沒有證據證明溫度不穩(wěn)定的情況是設備質量問題;證據十中提到的問題已經不存在;證據十一、十二不予認可。被告(反訴原告)瑞邦公司針對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證據一、原告富強公司在2014年10月18日出具的驗收報告一份,證明供暖500戶,達到標準400戶,同意驗收;證據二、2014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回復函,明確對驗收的回復,證明在沒有驗收的情況下,原告自2012年底自行開始運行,會出現(xiàn)問題,裝修會妨礙到相關的供暖設備,但被告仍積極處理問題。且回復2014年春節(jié)前后撤走維修人員的原因;證據三、2015年9月1日回復函一份,就驗收問題等其他問題進行了回復,說明被告方對原告的實際使用行為是通過了驗收,出現(xiàn)問題被告可以配合解決,但已經無法認定是被告的質量問題;其內容:地暖工程已經使用3個供暖季,已不存在驗收問題,被告應履行該工程的相關售后、維保責任,原告應承擔的工程款結算及給付責任,追加供電、排水系統(tǒng)費用176萬元;排水系統(tǒng)問題免費維修;對于工程余款及追加項目工程款應在2015年9月8日前答復;證據四、工程竣工決算書一份,證明合同金額14560910元,原告方支付12446000元,實際根據合同原告還欠2114910元,被告按照實際施工量計算原告尚欠1518458.9元,此款原告未付,造成最終狀況是原告的責任。原告對被告證據的質證意見:證據一記載的情況與實際情況不符。實際情況是原告不出具驗收報告,被告拒絕發(fā)送設備配件;證據二為被告的單方陳述,不能證實實際的工程質量原因;證據三回函是被告單方陳述,根據內容結合原被告的施工合同可以證明本案中原被告按照單價進行結算,回函中提到追加不認可;證據四系被告單方出具,不予認可。經過原、被告對上述證據的舉證、質證,被告對原告證據一、二真實性無異議予以確認;原告的證據三、四、七、八、九,結合原告的證據五中的函件、會議紀要、證據十的約定及被告證據二,相互印證地暖工程自供暖后故障率較高,原被告雙方針對故障原因相互函件溝通、商洽。被告在2014年春節(jié)前后撤走維修的人員。證據六系原告單方制作,被告不予認可,因無其他證據充分佐證,不予認定;原告的證據十一、十二證據不合法,不予認定。被告證據一,原告無證據證明系受脅迫簽訂,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被告證據二回函中與原告證據中印證部分予以確認;被告證據三印證被告收到了原告的工程驗收報告,該部分予以確認;被告證據四系單方制作,原告不予認可,無其他證據充分佐證,不予確認。但該證據中認可原告墊付的15萬余元及幼兒園、餐廳的費用問題,從而佐證原告提交的會議紀要真實存在。綜合上述證據,本庭對以下事實予以認定。2012年5月20日,原告富強公司與被告瑞邦公司簽訂《合同書》,由被告瑞邦公司承包原告富強公司開發(fā)的廊坊市龍河盛都三期工程(含商業(yè)G1、G2及幼兒園)空氣源熱泵無水地板集中供熱系統(tǒng)工程。根據合同約定:被告瑞邦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龍河盛都三期供暖工程及售后服務,并負責提供室內保溫板及鋪設施工,設備生產期為30天,施工工期為60天。被告瑞邦公司保證該供暖工程設計使用壽命20年以上,室內溫度達到20±2℃。同時約定,被告瑞邦公司負責施工完畢后的調試工作、免費技術培訓;負責室內保修70年;主機10年內免費保修包換;被告瑞邦公司負責為業(yè)主打壓試驗,并達到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合格標準。工程全部竣工后,被告應向原告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原告在接到報告后應派工作人員到場進行驗收,三日內,原被告雙方代表應對整個系統(tǒng)的運行狀況進行評價、檢測,并在驗收報告上簽字,逾期不進行驗收視為驗收合格。該工程供暖面積112007平米,每平米130元人民幣,工程款總14560910元。2012年5月30日,原被告簽訂補充協(xié)議,廢除原合同“第三條雙方責任”之第5條,更改為“甲方負責根據乙方要求提供主機及電表電纜安裝位置并及時用水泥砂漿灌平室內地面,乙方負責免費提供室內保溫地板并鋪設施工?!?012年10月,工程竣工,但并未驗收。在2013年供暖季到來后,原告使用了被告的供暖系統(tǒng),到2016年供暖季為止,在供熱系統(tǒng)運行過程中,故障率較高,表現(xiàn)在:溫度未達供暖標準;無法取暖、停暖現(xiàn)象;供熱發(fā)電運轉中噪音過大;壓縮機不啟動、不熱、設備運行正常情況下室內溫度不穩(wěn)定、通訊故障、不化霜、費用居高不下等。在此期間針對故障,原被告之間互有函件往來。2014年前后,因雙方就有關問題出現(xiàn)分歧,被告瑞邦公司撤回維修人員。2014年2月13、16日,原被告共同簽訂了《關于龍河盛都小區(qū)三期地暖存在問題處理辦法的約定》,由被告瑞邦公司組織人員、設備繼續(xù)到現(xiàn)場對業(yè)主反映的問題進行處理解決;商業(yè)部分未裝修的由瑞邦公司負責調試、試運行,并保證達到使用要求。對已裝修的用戶,室外部分由瑞邦公司負責,對室內部分出現(xiàn)問題的業(yè)主、富強公司、瑞邦公司三方現(xiàn)場分清責任,各自承擔。對竣工驗收后的使用、維修問題。由瑞邦公司無償負責兩個采暖季即2013年、2014年維修維護(包括人員、材料、設備)之后雙方另行協(xié)商。對于2013年投入使用并達到要求的設備,雙方確認后視為通過驗收,對于2013年未投入使用的設備,瑞邦公司負責在2014年采暖季期間調試與服務,確保達到要求,雙方確認后視為通過驗收;瑞邦公司對設備涉及溫度重新進行檢查,直至與原合同設計相符,切實達到運行費用經濟合理(采暖季4個月:18元/㎡2),以滿足合同設計要求。2014年3月20日,被告針對原告3月19日工作函回函,認為經過2013年整個供暖季的實際運行,所開598戶主機該出現(xiàn)的問題已經出現(xiàn),所報修主機已維修完畢。維修過程中發(fā)現(xiàn)控制線人為破壞、地面下陷導致主落水口部分被拉開等已經維修完畢。函件所說的主板燒壞、通訊故障均為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當時就解決。并認為驗收工作未完全結束。2014年10月18日,原告為被告出具驗收報告,598戶供暖戶,達到標準有400戶。原告同意驗收。2015年8月22日,原告單方制作驗收報告,驗收范圍639戶住宅、2戶商業(yè)及幼兒園、健身房、餐廳,共安裝主機874臺。驗收結果76.7%運轉正常。供電設施合格,冷凝水排水系統(tǒng)、電腦控制系統(tǒng)、運行經濟系統(tǒng)均不合格。2015年9月1日,被告針對原告驗收進行回復,認為地暖工程已經投入使用3個采暖季,不存在驗收問題;被告應履行該工程的相關售后、維保責任,原告應承擔的工程款結算及給付責任,追加供電、排水系統(tǒng)費用176萬元;排水系統(tǒng)問題免費維修;2015年10月16日,原被告對控制系統(tǒng)、設備主機及配件、運營成本、相關費用的承擔與結算等問題,召開座談會。該座談會能夠反映電腦系統(tǒng)不穩(wěn)定、運營成本居高不下等問題,同時,原告提出被告對于飯店、幼兒園無法供暖造成的損失,被告承擔工程造價一半;運營虧損承擔三分之二。最終雙方協(xié)商,在徹底解決運營虧損問題并保障好維修售后服務的基礎上,雙方對剩余工程款進行結算,并且就目前已造成原告的虧損,由原告與總公司協(xié)商后,酌情減免被告賠償責任。2015年11月,被告單方作出工程竣工決算書,合同造價14560910元,竣工決算13964458.9元,已付款12446000元,結算余額1518458.9元,所附明細記載減去了原告墊付的155937.86元及幼兒園、餐廳工程造價的一半。經查,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工程及設備款共計12446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富強公司與被告瑞邦公司簽訂的合同書、補充協(xié)議及約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自2013年取暖季到來后,原告即開機使用供暖設備,現(xiàn)已經過四個供暖季,應視為已經驗收,但供暖設備自運行以來故障頻發(fā),而被告對供暖設備發(fā)生故障的事實,予以認可,只是認為并非被告工程質量及設備的原因造成。原被告之間的函件、約定及會議紀要均證實了導致故障存在有多方面的原因,如果系施工造成,經過四個供暖季,故障問題早已經顯現(xiàn),并予以整改,被告在回復原告函件中也證明了施工中或是人為破壞造成的問題已經予以解決,故工程施工部分應視為已經合格。但被告并未否認設備中的技術問題,比如電腦系統(tǒng)不穩(wěn)定、運營虧損,導致部分供暖達不到合同要求等問題,被告至今也沒有證據證明解決了技術問題,故被告認為供暖設備無質量問題的意見不予采納?!吨腥A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guī)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購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guī)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的規(guī)定”。供暖設備即空氣源熱泵機組系被告自主研發(fā)應用在原告開發(fā)建設的小區(qū),故被告應對其在使用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承擔更換、保修、維修義務。原被告在合同書中明確約定,在工程驗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被告供暖設備的技術問題尚未解決,且原被告雙方均認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部分工程進行了調整和變更,故對被告瑞邦公司反訴原告富強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主張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四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條、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鄭州瑞邦數碼地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完成對所有設備檢修、維修或更換工作,使該項目滿足合同約定的技術要求,即室內溫度達到20±2℃,履行合同約定的保修義務;二、駁回反訴原告鄭州瑞邦數碼地暖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案件受理費200元,由被告鄭州瑞邦數碼地暖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反訴費7433元由反訴原告鄭州瑞邦數碼地暖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 萍
審判員 丁 麗
審判員 高文學

書記員:張雪

Related posts

評論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

發(fā)表評論

評論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