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廊坊市奧某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qū)北史務鄉(xiāng)小王莊村。法定代表人:王向立,該公司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張永超,河北聽韜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郝影,河北聽韜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廊坊市永盛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qū)文明路文明里乙5號樓2單元101室。法定代表人:蔡占永,該公司經(jīng)理。被申請人:王春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qū)。被申請人:李秀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縣。
申請人廊坊市奧某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廊坊市永盛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王春增、李秀坤及其共同所有的價值50萬元財產(chǎn)予以查封、凍結、扣押。擔保人王向立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廊坊市金橋小區(qū)金菊苑5-1-302房產(chǎn)(廊坊市房權證字第××號)提供擔保。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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