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田飛
廊坊市中翔家具有限公司
王廣有(河北王廣有律師事務(wù)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qū)梨園鎮(zhèn)北楊洼251號。
法定代表人:陳建光,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田飛。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廊坊市中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qū)光明西道永光小巷16號。
法定代表人:周杰恩,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廣有,河北王廣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廊坊市中翔家具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qū)人民法院受理后,適用普通程序?qū)徖?,?013年8月14日作出了(2012)廊安民初字第1421號民事判決,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中建二局與中翔公司于2010年3月3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以及雙方于2011年12月15日簽訂的《補充合同》均出自兩公司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合法、形式有效,該兩份合同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中建二局作為租賃人,有義務(wù)管理維護租賃物,并在合同期限屆滿后及時并妥善的移交給出租方。本案中,在《補充合同》屆滿后較長時間內(nèi),中建二局繼續(xù)占有租賃物,導(dǎo)致中翔公司無法通過出租涉案房屋獲得收益,作為租賃方,中建二局上述延遲交付行為具有過錯,其應(yīng)承擔相應(yīng)賠償責任。一審法院根據(jù)雙方過錯程度與涉案房屋實際情況,酌定由中建二局以《補充合同》約定租金承擔延遲交付房屋期間的損失,與法有據(jù),且公平合理,本院予以照準。中建二局上訴主張其在《補充合同》確定的租賃期間屆滿后及時交付涉案房屋的觀點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其不付賠償責任的觀點亦不能成立。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中建二局的上訴請求均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820元,由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中建二局與中翔公司于2010年3月3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以及雙方于2011年12月15日簽訂的《補充合同》均出自兩公司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合法、形式有效,該兩份合同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中建二局作為租賃人,有義務(wù)管理維護租賃物,并在合同期限屆滿后及時并妥善的移交給出租方。本案中,在《補充合同》屆滿后較長時間內(nèi),中建二局繼續(xù)占有租賃物,導(dǎo)致中翔公司無法通過出租涉案房屋獲得收益,作為租賃方,中建二局上述延遲交付行為具有過錯,其應(yīng)承擔相應(yīng)賠償責任。一審法院根據(jù)雙方過錯程度與涉案房屋實際情況,酌定由中建二局以《補充合同》約定租金承擔延遲交付房屋期間的損失,與法有據(jù),且公平合理,本院予以照準。中建二局上訴主張其在《補充合同》確定的租賃期間屆滿后及時交付涉案房屋的觀點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其不付賠償責任的觀點亦不能成立。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中建二局的上訴請求均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820元,由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曹怡
審判員:王榮秋
審判員:羅丕軍
書記員: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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