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通州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儲亞洲、米桂金,北京市時代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香河縣。
被告:庹大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縣。
被告:香河龍德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香河縣秀南街南側E7路西側。
法定代表人:庹大某,該公司董事長。
三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建武,北京市華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庹某某與被告庹某某、庹大某、香河龍德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德家具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冀10民初2號民事判決。原告庹某某不服該民事判決,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冀民終722號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銷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冀10民初2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fā)回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庹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儲亞洲、米桂金,被告庹某某、庹大某、龍德家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建武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庹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香河縣秀水街北側、規(guī)劃E6路東側的國有工業(yè)用地(地號:3013-30-31,即涉案土地),歸香河縣希泉泡沫有限公司所有;2.被告龍德家具公司將香河縣秀水街北側、規(guī)劃E6路東側的國有工業(yè)用地(地號:3013-30-31,即涉案土地),交付給香河縣希泉泡沫有限公司并協(xié)助將該土地權屬轉移登記至香河縣希泉泡沫有限公司名下;3.被告庹某某、庹大某賠償香河縣希泉泡沫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609.5萬元(包括貸款利息、土地稅費等);4.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庹某某是香河縣希泉泡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希泉泡沫公司)的股東、監(jiān)事,被告庹某某是該公司的股東、執(zhí)行董事,被告庹大某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原告和被告庹某某是兄弟關系,被告庹某某和庹大某是父子關系。1988年前后,被告庹某某與原告庹某某合伙開辦了香河縣希泉泡沫廠,約定各占50%的出資份額,利潤分紅等事項也按各50%。2002年3月,原告庹某某和被告庹某某以香河縣希泉泡沫廠部分資產作為出資,新設立了希泉泡沫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公司登記過程中,按當時政策要求,登記為被告庹某某出資260萬元,占52%股權,原告庹某某出資240萬元,占48%的股權,但實際上仍按各50%的股權份額享有權益和進行利潤分紅。被告庹某某是兄長,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總經理,原告庹某某任公司監(jiān)事。2013年6月,被告庹某某長子被告庹大某接替被告庹某某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辦理了工商登記。香河縣希泉泡沫廠和后來新設成立的希泉泡沫公司,一直以來均“以租代買”使用香河縣淑陽鎮(zhèn)秀水街北側約5公頃土地(即香河縣秀水街北側、規(guī)劃E6路東側的國有工業(yè)用地,地號:3013-30-31,以下簡稱涉案土地),廠房設備、生產經營均在涉案土地范圍內。希泉泡沫公司和該土地已然形成一個整體,如果失去涉案土地,公司將無法存在。2015年6月3日,政府土地部門按土地政策將涉案土地公開掛牌并知會希泉泡沫公司。為受讓涉案土地,希泉泡沫公司辦理銀行貸款3000萬元用于支付土地出讓款和相關稅費,同時安排被告庹大某代表公司辦理土地摘牌、交納出讓金、辦理土地證等系列手續(xù)。2015年5-6月間,滄州銀行廊坊分行的貸款3000萬元陸續(xù)匯入庹大某指定的個人賬戶。2015年8月前后,原告庹某某得悉涉案土地登記在了被告龍德家具公司名下,而該公司是被告庹大某的一人獨資公司;并且,登記在被告龍德家具公司名下也是經希泉泡沫公司執(zhí)行董事被告庹某某授意和同意的。原告庹某某多次要求將土地交還給希泉泡沫公司,被告庹大某等人均置之不理。原告認為,被告庹大某、庹某某將公司土地擅自登記在個人公司名下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希泉泡沫公司的利益,給希泉泡沫公司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原告作為希泉泡沫公司的股東和監(jiān)事,不能在公司利益受損時無所作為。故依職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原告庹某某是否是本案適格原告;二、被告庹某某、庹大某、龍德家具公司是否侵害希泉泡沫公司的利益。
關于原告庹某某是否是本案適格原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一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xù)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jiān)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希泉泡沫公司公司章程記載,執(zhí)行董事為被告庹某某,監(jiān)事為原告庹某某,總經理、法定代表人為庹大某。原告庹某某作為希泉泡沫公司的股東及監(jiān)事,認為希泉泡沫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被告庹某某、希泉泡沫公司的總經理被告庹大某違反規(guī)定,給希泉泡沫公司造成損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是本案適格原告。
關于被告庹某某、庹大某、龍德家具公司是否侵害希泉泡沫公司的利益。
1.被告庹大某、龍德家具公司是否損害希泉泡沫公司的利益。
被告庹大某成立龍德家具公司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的性質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睆默F(xiàn)有證據(jù)分析,希泉泡沫公司在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權時,應當明知以希泉泡沫公司無法取得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從電話錄音中可以證明。希泉泡沫公司為了取得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決定成立公司取得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是希泉泡沫公司股東庹某某和庹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告庹某某和被告庹某某欲取得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以希泉泡沫公司名義是無法取得應是明知。被告庹大某作為希泉泡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為了執(zhí)行公司的決定,成立龍德家具公司取得了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系被告庹大某作為希泉泡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本案中,原告庹某某沒有提交相關證據(jù)證明,被告庹大某在執(zhí)行希泉泡沫公司決定過程中,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被告庹大某作為希泉泡沫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盡到了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并不存在侵權行為。
關于原告庹某某要求確認涉案土地歸希泉泡沫公司所有,以及要求判令被告龍德家具公司將涉案土地交付給希泉泡沫公司并協(xié)助將土地權屬轉移登記至希泉泡沫公司名下的問題。本院認為,通過上述分析,希泉泡沫公司欲在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權時,對于以希泉泡沫公司無法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權是明知的。從原告庹某某與被告庹大某的電話錄音顯示,雙方對于希泉泡沫公司由于化工企業(yè)的性質以及國家環(huán)境保護政策的原因,以希泉泡沫公司的名義向政府部門申請用地立項,香河縣發(fā)改局不予備案。雙方商定的以被告龍德家具公司名義取得該土地使用權后再過戶至希泉泡沫公司的內容亦能證明。被告庹大某成立龍德家具公司取得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是基于希泉泡沫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務行為取得的。本案訴訟形成的原因是,根據(jù)國家現(xiàn)有相關政策及環(huán)境保護需要,無法將被告龍德家具公司取得的涉案土地過戶至希泉泡沫公司名下。故對原告庹某某的該兩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被告庹大某向希泉泡沫公司借款3000萬元的性質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本案中,被告庹大某與希泉泡沫公司于2015年5月2日簽訂的借款合同,是被告庹大某為取得涉案土地支付相關稅費等履行的相關財務手續(xù)問題,該借款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應認定無效。
關于原告庹某某要求被告庹大某賠償希泉泡沫公司經濟損失3609.5萬元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被告庹大某通過與希泉泡沫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取得款項用于支付相關取得涉案土地相關費用,成立被告龍德家具公司取得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均為被告庹大某作為希泉泡沫公司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公司事務的職務行為。因國家相關政策,現(xiàn)無法將涉案土地變更到希泉泡沫公司名下,在希泉泡沫公司欲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權時是明知的,故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被告庹大某在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權的過程中,通過上述分析,均為執(zhí)行希泉泡沫公司的職務行為,沒有過錯。在原審庭審中,被告庹大某對收到希泉泡沫公司3609.5萬元款項的事實沒有異議,并同意歸還。且在發(fā)回重審后,被告庹大某提交證據(jù)證明已將借款及利息償還清償完畢,并且提交了希泉泡沫公司的相關證明,本院予以確認。本案中,原告庹某某主張的經濟損失為借款、利息及相關稅費等經濟損失。被告庹大某已經償還,故對原告庹某某要求被告庹大某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3.被告庹某某是否侵害希泉泡沫公司的利益。原告庹某某主張被告庹某某授意將龍德家具公司登記在被告庹大某名下,對被告庹大某的行為置之不理,損害希泉泡沫公司利益的主張,因原告庹某某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不予支持。原告庹某某主張被告庹某某賠償經濟損失的主張,因原告庹某某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庹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22275元、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庹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令梅 審 判 員 楊立軍 代理審判員 王國強
書記員:馬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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