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密山市。委托訴訟代理人:趙一建,系黑龍江智軒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密山市。
康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薛某立即返還購買客運線路款100000元,并給付利息款60000元,合計16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薛某承擔。事實和理由:2012年1月份,薛某對康某某稱其能批下來雞西到云山農(nóng)場的客運線路,并有能力在兩個月內審批下來。康某某為了能獲得該客運線路的使用權,按照薛某的承諾,于2012年1月10日交給薛某購買線路的現(xiàn)金100000元,用以辦理該客運線路的費用。薛某自收到該款后,推拖至今。期間,原告多次找被告解決此事并要求返還該款時,其謊稱還能辦此事。但是,通過薛某幾年來言行不一的做法,康某某已對薛某失去信任。故康某某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薛某承認康某某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但認為,雙方是合伙關系,而非是委托關系。對康某某的訴訟請求,因為雙方是合伙關系,現(xiàn)康某某已起訴,薛某同意解除合伙關系,并只同意返還100000元本金,不同意給付利息。
原告康某某訴被告薛某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康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一建,被告薛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薛某承認原告康某某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康某某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薛某稱與康某某系合伙關系并提供了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書,可以認定雙方為合伙關系。故康某某立案時所確定的案由委托合同糾紛不當,本案案由應為合伙協(xié)議糾紛。審理中,雙方同意解除合伙關系。本院予以支持。薛某的抗辯理由成立;康某某主張的給付利息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薛某給付原告康某某出資辦理客運線路款100000元,于判決生效后付清。二、駁回原告康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500元,減半收取計1750元,由康某某負擔600元,薛某負擔115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關金龍
書記員:許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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