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
楊國堯(湖北君任律師事務所)
宋某某
王志群(秭歸縣茅坪法律服務所)
原告康某。
委托代理人楊國堯,湖北君任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志群,秭歸縣茅坪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康某訴被告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4年7月8日以證據不足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康某在宣判前申請撤訴,是依法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康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3900元,減半收取1950元,由康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康某在宣判前申請撤訴,是依法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康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3900元,減半收取1950元,由康某負擔。
審判長:魯華強
書記員:鄧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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