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國紅。系死者周應佳之妻。
原告周超。系死者周應佳之子。
原告周海珍。系死者周應佳之女。
三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田向東,蘄春縣彭思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鄢某。系死者田英之夫。
被告鄢玉瑩。系死者田英之女。
被告鄢祥國。系死者田英之子。
法定代理人鄢某,系鄢祥國之父。
被告田祥來。系死者田英之父。
被告周鳳花。系死者田英之母。
上述五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志雄,蘄春縣漕河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思峰。
委托訴訟代理人寧國振,安徽皖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阜陽市宏瑞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陽市穎泉區(qū)北三皇社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振同,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穎州區(qū)清河東路***號。
主要負責人鄭亞東,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家濤,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沈丘縣新星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縣城兆豐大道南段(留福鎮(zhèn))。
法定代表人郭培芳,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國防,安徽安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穎州區(qū)一道河路***號藍色雅典**號。
主要負責人呂亮,該公司經(jīng)理。
原告康國紅、周超、周海珍與被告鄢某、鄢玉瑩、鄢祥國、田祥來、周鳳花、丁思峰、阜陽市宏瑞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阜陽市分公司)、沈丘縣新星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平安阜陽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康國紅及原告康國紅、周超、周海珍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田向東,被告鄢某、鄢玉瑩、鄢祥國、田祥來、周鳳花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志雄,被告丁思峰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寧國振,被告人保阜陽市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家濤,被告沈丘縣新星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國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阜陽市宏瑞運輸有限公司、被告中國平安阜陽支公司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康國紅、周超、周海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承擔原告因親人周應佳死亡造成各項損失共計842421元;2、訴訟費由各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2月18日4時10分許,駕駛?cè)颂镉Ⅰ{駛粵J×××××號小型轎車沿樟吉高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樟吉高速公路14KM+793M處,撞上發(fā)生事故停于高速公路快速車道上由駕駛?cè)硕∷挤羼{駛的皖K×××××/豫P×××××號重型半掛車,隨后又撞上高速公路右側(cè)護欄,造成粵J×××××號車駕駛?cè)颂镉⒑腿嬗H人周應佳當場死亡,乘車人鄢某、葉愛清受傷,兩車及高速公路設(shè)施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1月17日江西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高速交警總隊直屬七支隊第一大隊作出贛公交直七一認字[2017]第3637014201700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cè)颂镉⑴c丁思峰在此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乘車人周應佳、鄢某、葉愛清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不承擔責任。皖K×××××/豫P×××××號重型半掛車在人保公司阜陽市分公司和中國平安阜陽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除丁思峰支付部分喪葬費之外,其余均未賠償。駕駛?cè)颂镉⒃诖舜蔚缆方煌ㄊ鹿手兴劳?,其繼承人有義務來承擔清償責任,現(xiàn)訴至貴院,請求判如所請。
鄢某、鄢玉瑩、鄢祥國、田祥來、周鳳花辯稱,對本案事實和事故認定書確定的比例沒有異議,原告的各項損失由法院依法核定,本案田英已死亡,由田英承擔損失的部分,應當在其遺產(chǎn)范圍內(nèi)承擔,鄢某、鄢玉瑩、鄢祥國、田祥來、周鳳花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丁思峰辯稱,原告主體資格是否適格,由法庭依法核定;丁思峰駕駛車輛在人保阜陽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在中國平安阜陽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原告的各項費用,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侵權(quán)人賠償;原告部分訴求過高且不合理,對不合理部分不應支持;事故發(fā)生后,本人向原告支付50000元喪葬費用,應予以扣減。
阜陽市宏瑞運輸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辯意見。
人保阜陽市分公司辯稱,對事故認定書發(fā)生事實和責任劃分沒有異議,丁思峰駕駛車輛存在安全隱患,機件不符合標準,機動車經(jīng)檢驗不合格的,我公司商業(yè)險拒賠;丁思峰應當提交道路運輸從業(yè)資格證、行車證,否則我公司拒賠;因本起事故有多個受害人,法庭應根據(jù)各受害人賠償額度,確定交強險分攤比例;原告主張死亡賠償金應按農(nóng)村居民標準計算,精神撫慰金和處理喪事費用過高,請求法院酌情認定。
沈丘縣新星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辯稱,我公司只是登記車主,不是車輛所有人和實際掛靠單位,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中國平安阜陽支公司書面答辯稱,原告和其他各被告應依法提供有效的標的車輛的駕駛證、行車證、保險單、事故認定書、發(fā)票、死因報告等證據(jù),否則答辯人不應承擔保險責任;原告部分損失沒有依據(jù);同責的比例為50%,答辯人僅承保掛車,掛車三者險50000元,超過交強險的部分應與主車按照保險公司按照50000/1000000+50000=1/21的比例承擔;同次事故另一死者田英家屬亦起訴各項損失,應預留相應份額。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供證據(jù)5系喪葬支出費用,本院酌情認定6000元;原告提供證據(jù)6系租房合同,擬證明死者周應佳生前居住地在廣東省,因本起交通事故致兩人死亡,另一死者田英按廣東省一般地區(qū)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因同一侵權(quán)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shù)額確定死亡賠償金?!惫仕勒咧軕训乃劳鲑r償金按廣東省一般地區(qū)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被告丁思峰提供證據(jù)2系賠償確認書、證據(jù)3系支付車輛施救費用,上述賠償費用與本案無關(guān)聯(lián),本院依法不予采納。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2月18日4時10分許,田英駕粵J×××××T號小型轎車沿樟吉高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樟吉高速公路14KM+793M處,撞上發(fā)生事故停于高速公路快速車道上由駕駛?cè)硕∷挤羼{駛皖K×××××5豫P×××××7號重型半掛車,隨后又撞上高速公路右側(cè)護欄,造粵J×××××T號車駕駛?cè)颂镉⒑腿嬗H人周應佳當場死亡,乘車鄢某海、葉愛清受傷,兩車及高速公路設(shè)施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1月17日江西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高速交警總隊直屬七支隊第一大隊作出贛公交直七一認字[2017]第3637014201700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cè)颂镉⑴c丁思峰在此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乘車人周應佳鄢某海、葉愛清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不承擔責任。事故發(fā)生后,丁思峰支付喪葬費50000元。
另查明皖K×××××5車輛所有人為阜陽市宏瑞運輸有限公司,實際車主為丁思峰,雙方系掛靠關(guān)系,該車在人保公司阜陽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保險金額500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掛豫P×××××7號重型半掛車登記車主為沈丘縣新星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實際掛靠于阜陽市宏瑞運輸有限公司,在中國平安阜陽支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金額50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乘車人周應佳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康國紅、周超、周海珍。
本院認為,機動車駕駛?cè)藨攪栏褡袷氐缆方煌ǚㄒ?guī),謹慎駕駛,確保行車安全,以維護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否則,因此引發(fā)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財產(chǎn)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江西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高速交警總隊直屬七支隊第一大隊認定駕駛?cè)颂镉⒃诟咚俟芬归g行駛時未降低行駛速度且遇緊急情況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是導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之一,被告丁思峰駕駛車輛不符合技術(shù)標準且在高速公路發(fā)生道路事故后未按規(guī)定處置,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也是導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另一原因,江西省公安廳據(jù)此認定駕駛?cè)颂镉⒑投∷挤逶诖舜蔚缆方煌ㄊ鹿手谐袚蓉熑?,乘車人周應佳鄢某海、葉愛清無責任,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內(nèi)容正確,本院予以采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過錯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因丁思峰駕駛車輛掛靠于阜陽市宏瑞運輸有限公司,主車在人保阜陽市分公司投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掛車在中國平安阜陽市支公司投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且該起事故造成二人受傷、二人死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quán)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quán)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shù)額。對于三原告因親人周應佳死亡造成的損失,人保阜陽市分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按其損失比例予以分攤賠償后,不足部分,由丁思峰按其50%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由死者田英的法定繼承人按其50%的過錯在田英的遺產(chǎn)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人保阜陽市分公司和中國平安阜陽市支公司應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按比例分擔后,仍不足的,由丁思峰承擔,并由阜陽市宏瑞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原告因親人周應佳死亡造成的損失,本院核定如下:死亡賠償金753686元、喪葬費28735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處理喪葬費用酌定6000元。先由人保阜陽市分公司在交強險按其所占比例分攤為44347元,余額由丁思峰按50%的賠償比例分擔397037元,由鄢某、鄢祥國、鄢玉瑩、田祥來、周鳳花在田英遺產(chǎn)范圍內(nèi)賠償397037元。因丁思峰駕駛車輛在人保阜陽市分公司和中國平安阜陽市支公司投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人保阜陽市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按比例應賠償201974元,中國平安阜陽市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按比例應賠償20197.4元。余下174865.6元由丁思峰承擔,扣減丁思峰已承擔50000元,仍應承擔124865.6元,并由阜陽市宏瑞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人保阜陽市分公司辯稱事故車輛不合格,其在商業(yè)險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肇事車輛已按照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進行檢驗且檢驗合格,基于合格的檢驗,駕駛?cè)藛T有理由相信車輛符合上路行駛的條件,至于車輛發(fā)生事故時能否合格,車輛駕駛?cè)藛T無法預測和控制,對其抗辯,本院不予支持。沈丘縣新星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并非車輛掛靠單位,無法對車輛進行控制和支配,亦未取得掛靠利益,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六十條、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康國紅、周超、周海珍各項損失44347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賠償康國紅、周超、周海珍各項損失201974元,共計246321元;
二、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賠償康國紅、周超、周海珍各項損失20197.4元;
三、丁思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賠償康國紅、周超、周海珍各項損失124865.6元,并由阜陽市宏瑞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鄢某、鄢祥國、鄢玉瑩、田祥來、周鳳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nèi)在田英遺產(chǎn)范圍內(nèi)賠償康國紅、周超、周海珍各項損失397037元;
五、駁回康國紅、周超、周海珍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02元,由丁思峰負擔2256元,鄢某、鄢祥國、鄢玉瑩、田祥來、周鳳花負擔225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陳勛
人民陪審員 袁國乾
人民陪審員 熊國平
書記員: 陳怡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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