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曲周縣。
訴訟代理人:倪瑞鑫(系原告表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曲周縣人。
被告:何某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曲周縣。
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曲周縣。
原告康某某與被告何某運、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康某某訴訟代理人倪瑞鑫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何某運、被告張某某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庭?,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康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康某某為其墊付的62151.37元,并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支付原告自2015年12月19日至償還完畢之日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律師費及其他實現(xiàn)債權花費的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12月8日,被告何某運因資金緊張,通過溫州翼龍貸經濟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網絡借款平臺成功向貸出方借款,并簽訂網絡借款電子協(xié)議,按照協(xié)議約定,被告何某運應該在2015年12月8日向貸方還款,但被告逾期未還。原告康某某作為溫州翼龍貸經濟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加盟運營商,曲周中心負責人,根據(jù)加盟時的相關約定,因何某運未能按時還款,加盟商需要對債權進行回購,償還所欠款項。2015年12月19日原告康某某對該筆債權進行回購,并與當日代替被告何某運向向溫州翼龍貸經濟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網絡借款平臺支付62151.37元。原告康某某多次向被告何某運催要為其墊付的62151.37元,但未果。被告張某某與被告何某運系夫妻關系,該債務發(fā)生在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二被告共同償還。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8日,被告何某運因資金緊張,通過溫州翼龍貸經濟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網絡借款平臺成功向貸出方借款60000元整,簽訂協(xié)議約定借款期限12個月,年化利率18%,被告何某運應在2015年12月8日向貸方還款,但被告何某運逾期未還。原告康某某作為溫州翼龍貸經濟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加盟運營商,根據(jù)加盟時的相關約定,于2015年12月8日代何某運墊付了62151.37元,并于2015年12月19日收購了該筆債權。被告張某某與被告何某運系夫妻關系,該債務發(fā)生在二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康某某所主張的事實,有原告出具的網絡借款電子借條、債權墊付證明、債權墊付憑證、債權收購憑證、債權收購證明為證。該筆借款發(fā)生在被告何某運與被告張某某婚姻存續(xù)期間,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二被告應共同承擔該筆借款的償還義務。被告何某運簽訂的網絡借款電子協(xié)議約定的“年化利率18%”的借款利率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本院應依法予以保護。原告主張的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支付原告自2015年12月19日至償還完畢之日的利息,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某運、被告張某某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當庭質證與抗辯的權利,應自行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何某運、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康某某償還62151.37元及該款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判決履行完畢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但不得超過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54元,減半收取677元,由被告何某運、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錫軍
書記員:邢丹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擔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shù)?,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jù)。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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