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龐紅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綠地地產(chǎn)集團牡丹江愛民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愛民區(qū)。
法定代表人:樊華,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秋菊,黑龍江國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區(qū)。
法定代表人:周立群,該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劍,黑龍江宇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龐紅某因與被上訴人綠地地產(chǎn)集團牡丹江愛民置業(yè)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3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龐紅某于2016年10月21日以雙方有和解意向為由,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龐紅某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龐紅某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2391元,減半收取1195.5元,由上訴人龐紅某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賈玉敏 審判員 杜 敏 審判員 錢大龍
書記員:文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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