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增有
冉寶強(河北尚言律師事務所)
張秀榮
龐某甲
龐某乙
龐某甲、龐某乙的
龐某甲、龐某乙的祖父
劉某某
史某某
符寒石(北京國匯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開支公司
岳文彪(河北保定北市區(qū)西關(guān)法律服務所)
原告龐增有。
原告張秀榮。
原告龐某甲。
原告龐某乙。
原告龐某甲、龐某乙的
法定代理人龐增有,系
原告龐某甲、龐某乙的祖父。
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冉寶強,河北尚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
被告史某某。
委托代理人符寒石,北京市國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開支公司。
代表人閆雪勇,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岳文彪,保定市北市區(qū)西關(guā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龐增有、張秀榮、龐某甲、龐某乙與被告劉某某、史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開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高開支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龐增有、張秀榮、龐某甲、龐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冉寶強,被告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符寒石,被告人保高開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文彪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quán)受法律保護。王平平駕駛冀F×××××號重型自卸貨車與被告劉某某停放的冀F×××××號重型自卸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雙方車輛損壞、冀F×××××號貨車的乘車人張春文、龐曉永死亡。蠡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平平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龐曉永、張春文無責任。被告史某某雖對此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但不能推翻交警部門根據(jù)駕駛員是否持有有效駕駛證、超載、逃逸等情節(jié)對事故形成原因進行的分析論證,從而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故本院對被告史某某的異議不予采納,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確認。
對于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龐增有、張秀榮、龐某甲、龐某乙所造成的損失,因冀F×××××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人保高開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首先由被告人保高開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因被告劉某某無證駕駛,被告人保高開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不承擔賠償責任,應由侵權(quán)人即王平平、被告劉某某按照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因被告史某某系王平平的雇主,故王平平的賠償責任由被告史某某承擔。主次責任分別按70%、30%為宜。
原告龐增有、張秀榮、龐某甲、龐某乙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包括:死亡賠償金182040元(按2013年河北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9102元計算20年);喪葬費21266元(按2013年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04278元(原告龐增有、張秀榮按照2013年河北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6134元計算20年,再除以3;原告龐某甲、龐某乙按照2013年河北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6134元分別計算10年、11年,再除以2。因年賠償總額不能超過年人均消費支出額,故前11年為6134×11,后9年為6134×9÷3×2);處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誤工費酌定2100元(按3人7天,每人每天100元計算),以上共計359684元。原告提交尸體救援費收據(jù)1800元用來主張救護車費用,因不是正式發(fā)票,本院不予認定;原告主張的停尸費和檢測費無證據(jù)支持,本院不予認定。
對于原告龐增有、張秀榮、龐某甲、龐某乙的損失,被告人保高開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nèi)賠償55000元,同時為另外一名死者張春文保留55000元。不足部分304684元,由被告史某某賠償70%,為213278.8元;由被告劉某某賠償30%,為91405.2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開支公司賠償原告龐增有、張秀榮、龐某甲、龐某乙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共計55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
二、被告史某某賠償原告龐增有、張秀榮、龐某甲、龐某乙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共計213278.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
三、被告劉某某賠償原告龐增有、張秀榮、龐某甲、龐某乙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共計91405.2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
四、駁回原告龐增有、張秀榮、龐某甲、龐某乙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20元,財產(chǎn)保全費1520元,由被告史某某負擔5750元,被告劉某某負擔2465元,原告龐增有、張秀榮、龐某甲、龐某乙負擔3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quán)受法律保護。王平平駕駛冀F×××××號重型自卸貨車與被告劉某某停放的冀F×××××號重型自卸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雙方車輛損壞、冀F×××××號貨車的乘車人張春文、龐曉永死亡。蠡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平平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龐曉永、張春文無責任。被告史某某雖對此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但不能推翻交警部門根據(jù)駕駛員是否持有有效駕駛證、超載、逃逸等情節(jié)對事故形成原因進行的分析論證,從而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故本院對被告史某某的異議不予采納,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確認。
對于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龐增有、張秀榮、龐某甲、龐某乙所造成的損失,因冀F×××××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人保高開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首先由被告人保高開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因被告劉某某無證駕駛,被告人保高開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不承擔賠償責任,應由侵權(quán)人即王平平、被告劉某某按照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因被告史某某系王平平的雇主,故王平平的賠償責任由被告史某某承擔。主次責任分別按70%、30%為宜。
原告龐增有、張秀榮、龐某甲、龐某乙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包括:死亡賠償金182040元(按2013年河北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9102元計算20年);喪葬費21266元(按2013年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04278元(原告龐增有、張秀榮按照2013年河北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6134元計算20年,再除以3;原告龐某甲、龐某乙按照2013年河北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6134元分別計算10年、11年,再除以2。因年賠償總額不能超過年人均消費支出額,故前11年為6134×11,后9年為6134×9÷3×2);處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誤工費酌定2100元(按3人7天,每人每天100元計算),以上共計359684元。原告提交尸體救援費收據(jù)1800元用來主張救護車費用,因不是正式發(fā)票,本院不予認定;原告主張的停尸費和檢測費無證據(jù)支持,本院不予認定。
對于原告龐增有、張秀榮、龐某甲、龐某乙的損失,被告人保高開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nèi)賠償55000元,同時為另外一名死者張春文保留55000元。不足部分304684元,由被告史某某賠償70%,為213278.8元;由被告劉某某賠償30%,為91405.2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開支公司賠償原告龐增有、張秀榮、龐某甲、龐某乙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共計55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
二、被告史某某賠償原告龐增有、張秀榮、龐某甲、龐某乙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共計213278.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
三、被告劉某某賠償原告龐增有、張秀榮、龐某甲、龐某乙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共計91405.2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
四、駁回原告龐增有、張秀榮、龐某甲、龐某乙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20元,財產(chǎn)保全費1520元,由被告史某某負擔5750元,被告劉某某負擔2465元,原告龐增有、張秀榮、龐某甲、龐某乙負擔325元。
審判長:王文莉
審判員:王建蘭
審判員:崔少騰
書記員:呂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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