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滄州市運河區(qū)。委托代理人:史少龍,河北衡泰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滄州市運河區(qū)。委托代理人:高亮,河北東方偉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滄州市運河區(qū)。被告:王淑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滄州市運河區(qū)。
原告龐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三被告協(xié)助原告將登記在被告張某某、王淑芹名下的位于嘉禾一方花園1-1-2703室的房屋過戶到原告名下。事實和理由:2009年12月,被告張某某所有的位于的多處房屋被拆遷,同時取得了多套回遷安置樓房的權利。為了規(guī)避相關行政管理方面的義務,其將一套安置房產(嘉禾一方花園1-1-2703室)登記在張某某、王淑芹夫婦名下。因該房產暫時無人居住,被告張某某于2012年11月23日,通過河北滄房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居間撮合,與原告簽訂了關于該房產的居間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原告以31.87萬元的總價款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并自簽訂協(xié)議之日起二十天內支付30.87萬元,剩余的1萬元于過戶當天結清。原告依約履行了付款義務,并于2013年7月辦理了收房入住手續(xù)。2016年10月,滄州市國土資源局就該房屋為被告張某某、王淑芹夫婦辦理了不動產權證書。張某某雖將該不動產權證書交于原告,但其拒不在合同約定的發(fā)證后二個月期限之內,通知名義所有權人張某某、王淑芹與原告辦理過戶手續(xù),無端要求原告額外增加房款9萬元。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無奈提起民事訴訟。被告張某某辯稱,1、數(shù)年前張某某購買的張某某名下的小屯村的平房,后平房拆遷分到嘉禾一方花園1-1-2703室房屋,于2012年11月將2703室房屋賣給了原告,并隨后交付了房屋。因平房買賣和回遷樓問題張某某總給張某某出難題,制造糾紛。后張某某夫婦說平房賣便宜了,回遷樓是他們的名字,房子是他們的,要解除和張某某之間的平房買賣合同,要回回遷樓,賠給張某某一部分錢;2、因我方與張某某之間的房子糾紛解決不了,我方實在無法給原告辦理過戶,所以我方決定嘉禾一方1-1-2703室房屋不賣給原告龐某某了,也請求法院依據(jù)合同法110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3、就本案我方法律上沒有能力給原告辦理過戶,張某某夫婦和龐某某不存在合同關系,所以法律上也不能超越合同相對性判決他人承擔義務。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求。被告張某某、王淑芹未到庭參加訴訟,但在應訴期間內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如下:1、二被告不應為本案被告。本案的糾紛可能是原告與張某某之間的房屋買賣糾紛,基于合同相對性,二被告不應為本案被告;2、數(shù)年前張某某將小屯村的平房賣給了張某某,后來平房涉及拆遷才有了本案的涉案房屋,因二被告與張某某因涉案房屋產生了糾紛,二被告要解除和張某某的房屋買賣合同;3、平房本來登記我們的名字,回遷房房產證也是登記在我們的名下。經審理查明,2009年12月21日,滄州一方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甲方拆遷人)與被告張某某(張某某)(被拆遷人乙方)簽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第593號),主要約定乙方被拆除房屋坐落:。有效證件號02-018-164。被告張某某在房屋所有權人處簽字。2012年11月23日,在滄州市滄房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居間下,被告張某某(出售人甲方)與原告龐某某(買受人乙方)簽訂《滄房經紀房屋居間合同》,約定:甲方自愿將坐落在嘉禾一方1#-1-2703的房屋出售給乙方,房屋建筑面積96.58平方米,房屋的成交總價款318700元。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同時應向甲方支付購房定金壹萬元,自簽訂合同起二十日內乙方交付甲方房款叁拾萬元捌仟柒佰元整(包含定金壹萬元),剩余壹萬元過戶當天結清。當日,原告給付被告張某某定金壹萬元整,被告張某某妻子李玉梅出具收條一份,寫明“今收到龐某某購嘉禾一方壹號樓一單元2703室定金壹萬整”。2012年12月12日,原告給付被告張某某房款308700元(包括定金),被告張某某及妻子李紅梅向原告出具收條一份,寫明“今收到龐某某交付房款嘉禾一方花園1號樓1單元2703室房款包括定金共計叁拾萬元捌仟柒佰元整,剩余尾款壹萬元整于下房證過戶時付清,并隨時無條件配合辦理過戶”?,F(xiàn)原告龐某某已實際占有涉案房屋,并裝修入住。另查明,涉案房屋于2016年10月18日辦理了不動產登記(產權登記號:冀20**滄州市不動產權第00067150號),登記書寫明“權利人為被告張某某與被告王淑芹,共同情況為共同共有”。后被告張某某夫婦將房產證原件交付給被告張某某,張某某又將房產證原件交付給原告龐某某。以上事實有《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滄房經紀房屋居間合同》、收條、不動產登記書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原告龐某某與被告張某某、張某某、王淑芹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史少龍、被告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高亮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某、被告王淑芹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龐某某與被告張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認定。關于過戶問題。首先,被告張某某、王淑芹均認可涉案房屋已賣給被告張某某,且《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中被告張某某在所有權人處簽字,同時,二被告在房屋所有權證辦理完畢后交付給被告張某某,綜上表明被告張某某在與被告張某某、王淑芹之間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其已經履行完畢,被告張某某、王淑芹應該協(xié)助被告張某某將涉案房屋從被告張某某、王淑芹名下變更登記在被告張某某名下。其次,被告張某某與原告龐某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原告龐某某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給付房款義務且已入住涉案房屋,現(xiàn)涉案房屋已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被告張某某應按合同約定協(xié)助原告辦理過戶。根據(jù)原、被告張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剩余房款10000元過戶當天結清。故原告應將剩余房款10000元給付被告張某某,被告張某某配合原告龐某某將房屋從被告張某某名下變更登記至原告名下。關于被告張某某、王淑芹辯稱因其與原告不存在合同關系,不應將他們列為被告,原告龐某某雖與二被告不存在合同關系,但涉案房屋的過戶問題與二被告相關,且二被告不過戶的行為侵害了原告龐某某的權益,故該辯稱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王淑芹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xié)助被告張某某將運河區(qū)學院路嘉禾一方花園1#樓1-2703變更登記至被告張某某名下;二、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第一項內容履行完畢后十日內協(xié)助原告將該房屋從被告張某某名下變更登記至原告龐某某名下,原告龐某某給付被告張某某剩余房款10000元。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三被告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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