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底素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現(xiàn)住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委托代理人趙曉亮,河北暖風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底梅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現(xiàn)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原告底素端訴被告底梅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玉峰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趙曉亮和被告底梅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4月21日原告底素端與被告底梅某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20萬元,借款期限為2014年4月22日至2015年3月21日,利息為每萬元月息150元,該合同第四條約定如未按期償還,除照付利息外,再給付利率一倍的違約金。2014年4月2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萬元,但未約定利息及還款期限,對此被告庭審中予以認可。借款之后被告底梅某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底素端支付了7個月,以每月3000元計算,共計21000元的利息。
上述事實有借款合同、銀行流水記錄及庭審筆錄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債務(wù)應(yīng)當清償。被告分兩次向原告借款22萬元未償還,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22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本金為20萬元的借款合同中對利息和違約金的約定之和已超過年利率24%,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被告雖認可其約定,但對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應(yīng)按本金20萬元,經(jīng)年利率24%計算給付利息。因2014年4月25日的2萬元借款沒有約定利息,利息計算應(yīng)自原告主張還款之日即起訴之日起至還款之日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底梅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底素端借款本金22萬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2日開始至實際還款之日止以20萬元為基數(shù),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24%計算;自2016年3月22日開始至實際還款之日止以2萬元為基數(shù),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950元減半收取2975元,由被告底梅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玉峰
書記員:王世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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