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應城市安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應城市田店鎮(zhèn)富水社區(qū)新大街87號。法定代表人:楊攀,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凡,湖北錫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調(diào)解,提出反訴或上訴,簽收法律文書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文化路123號。負責人:陶俊明,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鄔建強,湖北名流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調(diào)解,簽收法律文書等。
原告應城市安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應城市安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凡、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鄔建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應城市安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81810元;2、本案的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8月23日,司機丁應林駕駛原告應城市安某公司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鄂K×××××號貨車行駛至京港澳高速1150km路段時與胡志富駕駛的鄂A×××××號車相撞,事故導致兩車受損。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丁應林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承保鄂K×××××車的車損險。事發(fā)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人保公司賠償車輛損失,但雙方協(xié)商未果,故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具文訴與人民法院,請人民法院準予所請。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辯稱:1、原告訴稱的這次事故,我公司未接到報案;2、車輛修復前未告知會商,原告違約,我保險公司無法核定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3、兩次評估缺乏完整的項目照片,受損項目嚴重不實,估損金額嚴重超高,評估機構聲明不負責評估資料的真實性,因此,兩次評估報告均不能作為裁判定損依據(jù);4、本案車輛,使用性質(zhì)為營運貨車,依法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和運輸證,否則,我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5、評估的車損修復價格為含稅價格,依法應當提供增值稅發(fā)票,否則,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稅率從中扣減稅額。其他項目,也應當提供相應項目的完稅發(fā)票,否則,不應當支持;6、要求原告按照保險法第22條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約定提供保險單等全部索賠單證原件;7、因原告的駕駛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故我公司應按70%承擔賠償責任;8、原告起訴的施救費過高,且缺乏施救具體項目的證據(jù),不應賠償。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法院委托鄂K×××××自卸車道路交通事故損失修復價格鑒定評項目資產(chǎn)評估報告》(后簡稱《報告》)評估結論是否采信。原告應城市安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認為,《報告》評估結論系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在訴訟舉證期間,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申請,法院委托具有法定資格機構依法作出的,應予以采信;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認為,《報告》缺乏完整的項目照片,受損項目嚴重不實,估損金額嚴重超高,評估機構聲明不負責評估資料的真實性,因此《報告》評估結論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jù),不應采信;本院認為,《報告》系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請后由本院依法委托具有資產(chǎn)評估資格證書的機關及人員作出的,被告沒有提供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jù)和理由,可以認定其證明力,《報告》評估結論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應予以采信。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4月20日,原告應城市安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將自己所有的鄂K×××××號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辦理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商業(yè)保險單主要相關內(nèi)容:承保險種及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機動車損失保險20295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1500000元、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2017年8月23日5時30分,丁應林駕駛鄂K×××××號貨車與胡志富駕駛的鄂A×××××號車,行駛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北京方向1150km+300M處附近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一支隊蔡甸大隊作出《道路交道事故認定書(快速處理)》認定,丁應林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胡志富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后原告應城市安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實際支付施救費4400元。后原告應城市安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索賠無果便訴至本院。2018年2月8日,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書》。2018年3月30日,湖北永業(yè)行資產(chǎn)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作出了《報告》評估結論:孝南法院委托的鄂K×××××自卸車在2017年8月23日這一基準日的車輛損失修復成本評估結果為62700元(已扣除廢件殘值1843元)。
本院認為,原告應城市安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對其所有的鄂K×××××號貨車具有保險利益。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單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原、被告就本案鄂K×××××號貨車保險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合法有效。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一支隊蔡甸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道事故認定書(快速處理)》認定,經(jīng)審查,本院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原告應城市安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作為被保險人在投保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后,有權要求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依合同約定和法律的規(guī)定獲取賠償保險金。依照保險合同、保險條款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經(jīng)本院核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應承擔損失賠款為67100元,具體核定如下:1,機動車損失賠款62700元,按《報告》評估結論及保險條款規(guī)定認定;2,施救費4400元,按原告應城市安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實際支付認定。汽車廢件歸原告所有。綜上所述,原告應城市安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的第4、第6要點辯論意見,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的其他辯論意見,與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應城市安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67100元。二.駁回原告應城市安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45元,由原告應城市安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368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負擔1477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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