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慶安海山木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傳學,職務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樹輝,黑龍江繼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俊,現(xiàn)住四川省資陽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哈爾濱慶鋼烘儲設備安裝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曉峰,職務董事長。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且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慶安縣人民法院(2016)黑1224民初1712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慶安縣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慶安海山木業(yè)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3200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張 敏 審判員 付振鐸 審判員 杜雪紅
書記員:韓喜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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