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慶豐農業(yè)生產資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大慶市龍鳳區(qū)臥里屯大街55號。
法定代表人:汪劍峰,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曉晶,黑龍江羿洪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申請人慶豐農業(yè)生產資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被申請人吳某某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經審查查明:2018年6月22日,大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慶勞人仲字(2018)第150-2號裁決書(終局裁決),裁決:慶豐農業(yè)生產資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吳某某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工資10310元。吳某某不服該仲裁裁決,在法定期間內向大慶市龍鳳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用人單位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該裁決書的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勞動者不服該終局裁決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在勞動者已就終局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對用人單位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撤銷申請,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本案中,被申請人吳某某不服大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慶勞人仲字(2018)第150-2號裁決書(終局裁決),已向大慶市龍鳳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已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因此,對于慶豐農業(yè)生產資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提出的撤銷該終局裁決的申請,應當依法裁定駁回。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慶豐農業(yè)生產資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
申請費400元,退回申請人慶豐農業(yè)生產資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審判長 周鐵峰
審判員 楊社娟
審判員 齊少游
書記員: 李洋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