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莊鐵球,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容城縣。
被告:容城縣寬達源服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縣南張鎮(zhèn)沙河營村。
法定代表人趙賀寬,該公司經(jīng)理。
原告莊鐵球與被告容城縣寬達源服飾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莊鐵球、被告容城縣寬達源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賀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莊鐵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70000元及利息1365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1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雙方約定利息為月息一分五厘。現(xiàn)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能償還,故訴至法院。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月2日,被告因生意資金緊張,向原告莊鐵球借款70000元,并約定利息為月息一分五厘。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趙賀寬親筆寫下借條,內(nèi)容為:借條今借莊鐵球現(xiàn)金柒萬元整(70000元)。并在該借條上蓋上被告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趙賀寬的印章。當日原告即將70000元現(xiàn)金借給被告,但該借款至今被告也未償還。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證、借條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被告書寫的借條是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應予確認。原告依約向被告提供了借款7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償還借款的義務,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70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雙方約定利息為月息一分五厘,該約定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百零六條,判決如下:
被告容城縣寬達源服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莊鐵球借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2日起至本判決生效后自動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8%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92元減半收取946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卉君
書記員: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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