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原野化妝品有限公司
馬謹(北京求實律師事務所)
胡某某
原告廣州原野化妝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南村鎮(zhèn)樟邊村。
法定代表人張志明,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馬謹,北京市求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紅安縣八里灣鎮(zhèn)劉明秋村陳家田,身份證號:xxxx,系武漢市江漢區(qū)誠心美容美發(fā)用品商行個體工商戶業(yè)主。
本院在審理原告廣州原野化妝品有限公司訴被告胡某某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中,原告廣州原野化妝品有限公司將原訴訟請求中要求被告胡某某賠償5萬元變更為1萬元,本院予以準許。原告廣州原野化妝品有限公司以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為由,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廣州原野化妝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廣州原野化妝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廣州原野化妝品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廣州原野化妝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廣州原野化妝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廣州原野化妝品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傅劍清
審判員:魏蘭
審判員:魏大海
書記員:趙千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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