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
李新文(湖北凌楓律師事務所)
田野(湖北凌楓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陶某某
申請人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
負責人任清堯,行長。
委托代理人李新文、田野,湖北凌楓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新文、田野,湖北凌楓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申請人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申請人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申請人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因與被申請人張某某、陶某某借款發(fā)生糾紛,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對被申請人張某某、陶某某價值人民幣198.5萬元的財產予以查封,為此,申請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應的財產擔保。
經審查,本院認為,如不對被申請人張某某、陶某某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將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第一百零一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查封、凍結被申請人張某某、陶某某名下價值人民幣198.5萬元的財產。
申請人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向本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經審查,本院認為,如不對被申請人張某某、陶某某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將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第一百零一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查封、凍結被申請人張某某、陶某某名下價值人民幣198.5萬元的財產。
申請人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向本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審判長:張小娜
書記員:肖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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