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慶支行,住所地:大慶市高新區(qū)火炬新街24號。
負責人劉文峰,該銀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田星,黑龍江威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未出庭,其他概況不詳)。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王麗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大慶市龍鳳區(qū)。
再審申請人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慶支行(以下簡稱廣發(fā)銀行)與再審被申請人劉某、王麗霞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7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大慶市高新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691民申32號民事裁定,提起再審。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1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再審申請人廣發(fā)銀行委托代理人田星、被申請人王麗霞到庭參加訴訟再審,被申請人劉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審理,現(xiàn)已經審理終結。
本院再審認為,原審被告劉某向原審原告廣發(fā)行大慶支行申請“生意紅”個人信用貸款,經廣發(fā)行大慶支行核準并提供額度為500000元信用貸款,故雙方之間形成了借貸合同關系。因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背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故原審原被告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原審原、被告均應按約定和相應法律規(guī)定履行各自義務。根據(jù)約定,原審原告廣發(fā)行大慶支行已向被告劉某提供了額度為500000元的信用貸款,履行了合同義務,故原審被告應按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因自2015年9月28日原審被告未再履行還本付息義務,且至2016年3月2日,原審被告劉某尚欠原告貸款本金人民幣499960.08元,利息40195.96元,罰息和復利8529.60元,合計548685.64元,故原審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原審原告廣發(fā)行大慶支行請求解除與原審被告劉某簽定的借貸合同,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雙方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審原告請求原審被告按約定給付罰息和復利,因雙方約定利息、罰息和復利的標準經折算并未超過相關法律規(guī)定標準,故本院對原審原告此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雖然個人信用貸款(生意紅)條款中約定:貸款人由于借款人違約為實現(xiàn)債權所涉及的訴訟費、執(zhí)行費、拍賣費、律師費等,由借款人承擔,但原審原告未提交律師代理費收費票據(jù),不能證實律師代理費已客觀發(fā)生,故本院對其此項請求不予支持。因原審原告已自認其在原審中提交的證據(jù)不真實,不能證明原審被告劉某與原審被告王麗霞系夫妻關系及共同借款人,且原審原告已撤回對原審被告王麗霞的訴訟,因此本案中,原審被告王麗霞不承擔還款義務,本案應予改判。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百零七條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劉鐵軍
人民陪審員 朱才志
人民陪審員 楊明杰
書記員: 魏少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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