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廣東順德巴布兔服飾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硚口區(qū)古田二路長豐鄉(xiāng)長豐村17棟3層1室。
負責人:李建海。
委托代理人:徐盼,湖北恒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童某某,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廣東順德巴布兔服飾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與被告童某某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廣東順德巴布兔服飾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廣東順德巴布兔服飾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廣東順德巴布兔服飾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廣東順德巴布兔服飾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自行承擔。
審判員 周正華
書記員: 姚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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